农村医保报销比例
一、个人缴费标准:新农合资金的筹集,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360元,个人缴费90元。
二、门诊报销标准: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按45%的比例;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按40%的比例报销;县级中草药处方(中草药颗粒免煎剂除外)按40%的比例进行补偿报销,年累计支付封顶线为300元/人。
1.必须做到人、证、卡一致,严禁冒名顶替或虚假住院而套取新农合资金的行为。
2.门诊报销时需提供:处方、发票原件、医疗卡(祥云县居民健康卡)和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住院报销需提供的证件:住院清单和发票原件(复印件无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医疗卡(祥云县居民健康卡)、出院证明原件等。
4.凡到省、州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必须经过县合管办转诊审批。凡未经县合管办转诊审批到州级或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在规定的基础上下调10%,即州级按40%的比例报销,省级按35%的比例报销。
5.在县外未经云南省卫计委、大理州卫生局批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为800元,报销比例为30%。
6.外出务工的参合群众在省、州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出具当地暂住证、单位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中之一的可按省、州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规定比例报销。大理华山眼科医院按县级医院报销政策报销。
7.在县外未经云南省卫计委、大理州卫生局批准为定点医疗机构的民营医院住院的,新农合报销后不享受大病保险报销。
五、哪些病可以纳入特殊病、慢性病报销范围?
5种特殊病病种和范围:恶性肿瘤(包括各种癌症、肉瘤、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儿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
16种慢性病病种和范围:精神病、癫痫、帕金森氏病(震颤麻痹)、冠心病、支气管扩张(含支气管哮喘)、肺心病、慢性心力衰竭、脑血管意外(包括脑出血、脑梗死、脑萎缩)、糖尿病、肝硬化、老年性前列腺增生(Ⅱ0、Ⅲ0)、慢性肾小球肾炎(含肾病综合症)、需临床治疗的结核病、慢性活动性肝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甲状腺机能亢进(减退)。
六、如何办理新农合特殊病、慢性病就医证?补偿报销标准是多少?
患上述特殊病、慢性病症的参合患者,本人提出申请,附上近两年的病情证明,经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签定(精神病患者须经大理州精神病医院签定),报县合管办审批方为有效,有效期为两年。慢性病门诊处方用药量不得超过一个月,特殊病延长到两月。
当年门诊总费用满一年时,在县合管办按县级一次住院报销,审核时需提供处方、发票原件、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医疗卡(祥云县居民健康卡)。5种特殊病门诊报销封顶线不超过4万元;16种慢性病门诊报销封顶线不超过3000元。同一患者患多种慢性病,每增加一个病种,封顶线增加1500元。
七、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特殊材料报销比例?
1.CT、彩超、DR、DDR、电子胃肠镜、核磁共振检查等超过50元的检查项目按比例只报销1次。
2.伽马刀、体外振波碎石等特殊治疗项目自付20%后按比例报销。高压氧舱治疗按比例报销一个疗程(10次以内)。
3.医用材料: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需的进口、国产耗材金额在200元以下(含200元)的纳入报销范围;金额在200元以上进口耗材不予报销。国产材料累计10000元以上的(不含10000元),超出10000元的部份,自付50%后纳入报销。县外报销审核中不能判定国产或进口材料的,按进口材料处理。
八、新农合不予报销的范围有哪些?
1.超出《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修订版)》及《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范围的药品费。
2.未纳入《云南省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试行)》的费用。
3.县外就诊的门诊医药费用,慢性病除外。
4.慢性病门诊中草药费用和非云南省卫计委、大理州卫生局批准的民营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费用。
5.有第三者或其他赔付责任的医药费用,因医疗事故或纠纷应由医方承担的费用。
6.门诊孕检、婚检、体检、计划生育手术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婚生育和超生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孕不育诊治费用。
7.公共卫生承担的各项费用。
8.因酗酒、服毒、有责任人的中毒、自杀、自残、打架斗殴、机动车(包括电瓶车、助力摩托车)致伤等行为产生的医药费用。
9.违法、违规所致伤害及被拘留、逮捕和服刑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用。
10.非医疗性费用:如保险费、陪护费、陪客水电费、陪客床椅费、空调费、出诊费、自请会诊医生的劳务费、交通费、急救车费、营养费等杂费。
11.非基本医疗性费用:各类非治疗性的美容、整形、染发、狐臭根治,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假发,视力矫正、助听器、助行器、拐杖、轮椅等,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的一切费用。未经批准的矫形、正畸产生的费用。
12.未经批准的各种保健、按摩、理疗、磁疗等治疗费用和各种自用的医疗器械的费用。
13.病人使用一次性生活消耗品如:尿壶、盆、桶、一次性尿垫、尿布、卫生纸、鞋套、洁净袋等。
14.参合群众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药费用。
15.与明确诊断、鉴别诊断、主诉及病情变化无关的辅助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