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修订完善政策的思路是什么?
答:一是纳入相应养老保险制度。按《社会保险法》要求,在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问题政策安排上不单建制度,而是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也就是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是适度给予参保缴费补贴。通过给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方式,引导被征地农民依据自身参保条件和现行政策规定纳入相应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缴费时给予缴费补贴,不参保不补贴,同一被征地农民无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缴费补贴数额不变。
三是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工程概算。《社会保险法》、《物权法》规定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资金应当由当地政府筹集,按照“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工程概算,计入征地成本。
四是规范管理统一政策标准。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按照现行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范管理运行,在缴费标准、待遇审核、待遇标准等方面按两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执行。
五是建立缴费补贴资金预存机制。坚持先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后再批准征地的“先保后征”原则,将缴费补贴资金纳入工程概算后,在征地报批前,用地单位提供拟征土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征地面积,人社部门测算缴费补贴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一次性足额划入指定账户,建立缴费补贴资金预存机制。
六是完善规范审核程序。对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没有落实、保障人数不清、非法违法征地等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
七是全省统一政策安排。全省统一参保条件和范围、统一缴费和补贴办法、统一资金筹集办法、统一政策实施。
四、《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一是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在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政策定位上,纳入相应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筹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工程概算,建立缴费补贴资金预存机制,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
二是完全实现了应保尽保。2011年我省下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截至目前,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有48.60万人,已有31.41万人纳入养老保险制度,参保率为65%。修订后,有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享受较高待遇,不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应保尽保。
三是解决了政府补贴资金难筹集。现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养老保险费用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组成,政府补贴资金由财政承担,由于地方财政困难,欠费现象严重。修订后,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工程概算,计入征地成本,解决了政府补贴资金筹集难的问题。
四是减少了管理经办成本。纳入两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现有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待遇发放等工作。减少了现行政策单独管理、经办等环节,政策简便易操作,既减少了经办管理成本,又能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框架下规范运行。
五是妥善解决了政策衔接问题。《实施办法》印发之日前开工在建的项目仍按《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甘政发〔2011〕141号)办理,《实施办法》印发之日起新开工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办理。妥善解决了因政策调整前后同一项目参保缴费的均衡性、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