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修订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答:我省从2006年开始探索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2006年2月,省政府办公厅批转了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06〕28号),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程序、形式和管理。2009年5月,省政府印发了《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甘政发〔2009〕41号),基本建立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为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工作责任,按照项目隶属关系承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2011年11月,省政府将《暂行办法》修订为《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甘政发〔2011〕141号),既保障了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又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各地项目建设数量的增多,受近几年经济下滑形势的影响,地方政府补贴资落实难的问题也日益凸现。同时,受征地补偿片区综合地价较低、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意识不强等因素影响,部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加之,政策比较复杂,分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筹资标准都不一样,项目隶属关系难界定。为此,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省人社厅等部门提出修订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二、《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修订完善的主要法律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一是《社会保险法》96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是《物权法》42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规定:“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自行扩大一次性补缴适用人群的做法,各地要立即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