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社厅、山西省财政厅联合发布通知明确,从2017年1月1日起,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本月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拖欠。
此次调整范围为, 2016年12月31日前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调整办法包括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倾斜调整。
定额调整具体政策为: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挂钩调整具体政策为: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3.3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机关事业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的2016年12月同职务(职级)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2.5%增加基本养老金。企业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挂钩调整部分按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标准调整。
倾斜调整具体政策为: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在上述两项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985元的补到2985元。
省人社厅明确,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的养老金,市及市以下单位由市政府负责统筹安排资金,确保发放到位;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在养老保险制度正式运转前,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按照原有经费负担政策予以解决,运转后纳入基金统筹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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