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卫生用品公司,拥有员工1600人,公司里有一名48岁的导购,2月加入公司,签订三年期限劳动合同,到公司后首次购买社保(之前没有买过社保),7月查出患癌症,至今一直休病假,而公司也一直按照病假待遇发放,公司觉得她的医疗期原本只有三个月,已经延长至一年了,出于公司的利益考虑,要求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补偿金赔偿金依法给予,但是员工本人不同意,不愿意办理解除手续。
这时候是考验HR能力的时刻,面临两难的境地,既同情员工的遭遇,又不愿意让公司的利益因此而受损,到底该如何处理呢?
首先,在医疗期限将到时,公司应出具书面返岗通知书,若不发,会存在漏洞,所以不管情况如何特殊,这一程序也应该有,不能少。即使将来真没有办法需要辞退的话,前面的程序是必不可少的。
其次,根据法律规定,该导购48岁了,工作年限应在10年以上,但在本单位工作仅一年多,所以应当享受正常的病假期限为6个月,但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现在公司已经给予了24个月的病假,如果公司不同意再延长期限,而只有劳动部门同意也是不可行的,虽然员工本人不同意解除。
第三,其实,说到底,员工心理有担忧,害怕失业,害怕给家庭带来的巨大压力,所以只能抓住公司“这根最后的稻草”一搏,员工没有坏心,可能就是单纯的想减轻家庭的经济压力,所以公司在给员工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外,建议可以给一些额外的经济补偿,或者组织依稀员工关爱活动,号召大家献出爱心,帮助同事,为该员工募捐,这也能从一定程度上让员工缓解经济压力,还能让员工感受到公司对自己的真心。
第四,要处理好员工患癌症而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一定要借用公司内、外部所有资源,包括员工家属、政府部门等,二是公司要动用多方资源给予该员工最大的资助,让员工和家属感受到温暖,更不用担心自己离开世界后家属的后顾之忧,可以安心、安静、勇敢的面对病魔,说不定信心、斗志上来后,癌症也会奇迹般痊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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