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对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度,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及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市出租汽车行业安全、稳定、优质运行,促进社会经济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及《昆明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局结合行业实际,制定了《昆明市出租汽车行业安全生产、防火安全及综治维稳目标管理责任书》。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该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认真履职,确保安全生产及防火安全平安,创建平安昆明。
一、实施要求
(一)各责任单位要落实《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
(二)各责任单位要切实将安全生产、防火安全及综治维稳目标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确保安全经费的投入,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严格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单位和企业安全生产及防火安全形势稳定。
(三)各责任单位的法人代表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总责。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安委会或安全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分析、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认真制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强化措施,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各责任单位要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及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和各级安全工作,做到组织机构健全、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到位;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及防火安全月报表和信息;建立安全生产及防火安全例会制度、事故通报制度、隐患落实整改制度等相关制度,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五)各责任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及防火安全监督管理。要经常或不定期开展本行业或领域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切实抓好安全隐患整改的落实;督促生产经营者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确保安全目标管理的实现。
(六)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安全工作是单位乃至个人生存发展永恒的主题,人是起决定作用的关键因素。各责任单位要加大安全生产及防火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七)加强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设。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前提下,不断修订、补充、完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加强应急救援联动机制,组织开展实战应急救援演练。
(八)加强“双基”建设,做好安全生产、防火安全及综治维稳制度创新工作。
(九)各责任单位要确保年内发生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每百万车公里小于0.01人次;致人受伤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每百万车公里小于0.1人次;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每万车公里小于0.05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每万车公里小于0.2次。
(十)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各责任单位要设立专职或兼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人员,定期进行矛盾纠纷排查,及时掌握重点人员、重点事项,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维稳形势及时、妥善处臵不稳定因素;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和工会的作用,畅通诉求渠道,坚决杜绝群体性上访事件;每季度应上报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及处臵情况,遇有突发性事件随时上报。
二、奖惩办法
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各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及防火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与专委会签订责任书后,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和大局出发,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单位和行业安全、稳定。专委会将组织不定期的检查,并组成评定小组对各企业本年度目标责任执行、落实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一)对评定为优秀,成绩突出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计入年终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成绩,作为重要参考。
(二)考评为不合格或被一票否决的企业,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三)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未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或隐瞒、虚报事故的单位,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在全行业通报批评。
(四)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未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或隐瞒、虚报事故的单位,将按《昆明市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相关评分标准进行扣分。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全年安全生产及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1、发生一起职工因生产安全或火灾事故死亡1人(含1人)以上责任事故的;
2、因安全生产及防火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不落实而导致死亡事故或群体受伤、群体中毒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事件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
3、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安全责任事故(50%以上责任)及直接经济损失20(含)万元以上的;
4、因管理责任或“三违”等行为造成事故,对社会造成危害的事件的;
5、发生群体性上访、罢运等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
6、对安全生产及防火安全管理工作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的有关责任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事项
(一)出租汽车管理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每半年对各企业安全生产、防火安全、综治维稳工作完成、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市出租汽车管理局、责任单位(部门)各一份,签字后生效。
(三)本责任书期限自1月21日至1月22日。
昆明市出租汽车管理局 企业:
(主要负责人签字):(责任人签字):
1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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