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优化人才选拔机制,进一步推进浙江省高校招生“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改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宁波大学“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 “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以选拔思想品德优良,身心健康,综合素质较高,具有创新精神和培养潜质,有一定学科特长或特殊才能的高中毕业生为宗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四条 学校全称:宁波大学。
第五条 学校国家代码:11646。
第六条 学校办学层次:本科;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宁波大学;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八条 办学地点:主校区: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地址: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818号);梅山校区:浙江省宁波市梅山保税港区(地址:宁波市梅山保税港区七星南路169号);植物园校区: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地址:宁波市北环东路1188号)。
第九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研究拟定学校有关本科招生工作的政策、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
第十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确保考试工作秩序和招生质量,成立由校长、分管副校长、纪委书记、监察审计处、教务处、宣传部、团委、保卫处、后勤管理服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监察组、宣传组、保卫组和后勤组,具体负责 “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改革试点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学校选拔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标准,宁缺勿滥。选拔录取工作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总计划数为400名,其中非师范类170,师范类230。具体招生专业如下:
招生专业 | 报考类别 | 选考科目要求 | 校区 | 计划数 | 合计 |
工程力学(拔尖人才创新班) | 非师范类 | 物理 | 主校区 | 15 | 170 |
通信工程(拔尖人才创新班) | 物理 | 主校区 | 15 | ||
水产养殖学(拔尖人才创新班) | 物理或化学或生物 | 梅山校区 | 15 | ||
数学与应用数学 | 物理或化学或生物 | 主校区 | 15 | ||
物理学 | 物理 | 主校区 | 15 | ||
化学 | 物理或化学 | 主校区 | 15 | ||
汉语言文学 | 不限 | 主校区 | 15 | ||
历史学 | 不限 | 主校区 | 15 | ||
经济学 | 不限 | 主校区 | 20 | ||
工程管理 | 物理或技术 | 主校区 | 15 | ||
生物技术 | 物理或化学或生物 | 梅山校区 | 15 | ||
思想政治教育(师范) | 师范类 | 不限 | 主校区 | 15 | 230 |
小学教育(师范) | 不限 | 主校区 | 80 | ||
学前教育(师范) | 不限 | 主校区 | 30 | ||
英语(师范小学师资) | 不限 | 主校区 | 40 | ||
英语(师范) | 不限 | 主校区 | 15 | ||
科学教育(师范) | 物理或化学或生物 | 主校区 | 25 | ||
地理科学(师范) | 物理或地理 | 植物园校区 | 25 |
按 “三位一体”招收的学生,不参与一学年后的大类分流,限在“三位一体”招生专业中申请转专业,其中,师范类与非师范类之间不能互转。具体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已经参加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必须参加浙江省的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外省转入浙江省的考生学考成绩必须由考生本人向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申请认定后方为有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报考:
报名考生须为普通类的考生,采取折计分制将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所有科目(10门)成绩等第折算成分数,其中:A等折计10分,B等折计8分,C等折计4分,D等及以下不计分。等第折计成绩满分为100分(省内新高考改革前的往届生的通用技术、信息技术两门学考,取较高的一门作为技术科目的学考成绩)。报考学生所有科目的学考成绩必须为C等(含)以上(学考科目成绩以3月1日前取得的为准),学考成绩等第折算分非师范类必须达到82及以上,师范类必须达到74及以上,同时综合素质评价等第均为B等(含)以上(新高考改革前的往届生均为P等及以上)。
报名考生须为普通类的考生,采取折计分制将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所有科目(10门)成绩等第折算成分数,其中:A等折计10分,B等折计8分,C等折计4分,D等及以下不计分。等第折计成绩满分为100分(省内新高考改革前的往届生的通用技术、信息技术两门学考,取较高的一门作为技术科目的学考成绩)。报考学生所有科目的学考成绩必须为C等(含)以上(学考科目成绩以3月1日前取得的为准),学考成绩等第折算分非师范类必须达到72及以上,师范类必须达到64及以上,同时综合素质评价等第均为B等(含)以上(新高考改革前的往届生均为P等及以上),且符合以下专项条件之一者:
(1)学科竞赛类:高中阶段在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包括:全国高中数学联赛、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中获得省级赛区竞赛三等奖(含)以上。
(2)科技创新类:高中阶段以第一作者在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中获得省级三等奖(含)以上;或在全国“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中获全国三等奖(含)以上;或获得发明专利(不含外观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须第一发明人)。
(3)语言文学类:高中阶段以第一作者正式出版文学专著或在全国性作文比赛(包括“叶圣陶杯”全国中学生新作文大赛、全国新概念作文大赛、全国中小学生创新作文大赛、“语文报杯”全国中学生作文大赛)中获得全国三等奖(含)以上;或在全国创新英语作文大赛中获全国优胜奖(含)以上;或在全国中学生英语能力竞赛中获全国三等奖(含)以上。
(4)艺术、体育类特长类:艺术类需要参加北京大学全国中学生艺术周、清华大学全国中学生文化艺术冬令营并获得三级(含)以上证书。体育特长类:高中阶段在浙江省中学生运动会、浙江省中学生田径运动会上获前3名(限个人项目),或高中阶段在国家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举办的中学生体育赛事中获前8名(限个人项目)。
第十四条 报名办法
1.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均须通过
的方式提出申请。
考生在报名系统中,请根据报名条件,在非特长生、特长生中选择一个通道报名(只能选择一个,不能兼报);并在所选择的报名通道下,在非师范类、师范类中选择一类进行报名(只能选择一类,不能兼报)。学校根据考生的报名,进行分通道分类评审(即若考生选择非特长生,则按非特长生的要求进行书面评审;若考生选择特长生,则按特长生的要求进行书面评审。书面评审规则见第十六条选拔程序)。
2.网上报名:
3.材料上传:
具体扫描材料包含如下:
(1)材料1:所在中学校长签名、加盖中学公章的申8000请表(网上报名信息填写完毕后,由系统直接生成打印);
(2)材料2:个人陈述,内容包括自身综合方面情况的介绍、对报考院校及专业的认知、进入高校的努力方向及设想等,字数控制在1000字左右,必须手写,不接受打印稿;
(3)材料3:高中阶段获奖证书、任职、参与各类活动情况等支撑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请同时提供,请在复印件上盖上所在中学公章,原件无需盖章);
(4)材料4:考生身份证原件(可使用临时身份证原件,户口本不能代替)。
第十五条 时间安排
1.网上报名、材料上传时间:2月25日上午10:00至3月12日下午15:00;
2.学校书面评审时间:3月13日-3月29日;
3.书面评审结果查询、网上缴费、综合测试准考证打印时间:4月1日上午10:00-4月8日下午15:00;
4.学校综合测试时间:4月13-14日;
5.入围名单公布及综合测试成绩查询时间:4月25日起。
第十六条 选拔程序
1.书面评审: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专家委员会对考生申请材料进行书面评审。
根据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成绩、高中阶段综合表现以及个人陈述,进行综合评定,根据报考情况,原则上按照
的计划数1:6比例,确定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通过书面评审的考生名单。
即高中阶段在学科竞赛、科技创新、语言文学、艺术体育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考生,经专家委员会审核认定,直接获得我校“三位一体”综合测试资格,
书面评审结果通知将在学校本科招生网上发布,考生可通过学校本科招生网“三位一体”招生报名系统查询。
2.综合测试:通过书面评审的考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综合测试。综合测试以面试为主,成绩满分为100分。综合测试结束后,分别按照
的计划数1:5比例,最后一名同分均入围原则,分别确定入围考生名单,考生可通过学校本科招生网查询综合测试成绩。
3.入围考生名单将在学校本科招生网上进行公示,并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十七条 志愿填报
入围考生必须参加浙江省高考普通类的报名和考试。志愿填报纳入浙江省普通高校普通类提前录取统一填报,录取安排在普通类提前录取。考生须在五个院校志愿栏的第一志愿栏填报“宁波大学”,否则无效。未被我校录取的考生,进入后续志愿的投档程序。填报的专业志愿须在本简章公布的招生专业范围内,
第十八条 成绩合成对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综合成绩换算公式: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15%+综合测试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30%+高考总分(折算成满分100分)×55%。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则按单项成绩高低排序,单项成绩优先排列次序为:综合测试成绩、高考总分、学业水平测试成绩。
其中,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采取折计分制将所有科目(10门)成绩等第折算成分数,其中:A等折计10分,B等折计8分,C等折计4分,D等及以下不计分。等第折计成绩满分为100分(省内新高考改革前的往届生的通用技术、信息技术两门学考,取较高的一门作为技术科目的学考成绩)。
第十九条 录取原则与办法
专业投档办法:按照
的计划数1:1分别划定校内投档基准线,按“分数优先,平行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专业间不设级差分。当考生综合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未满专业(必须符合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如仍不足,则从投档基准线下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逐一择优录取到未满专业(必须符合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直至满额。
若考生志愿填报人数分别未达到
计划数的110%,则录取人数分别控制在
相应的志愿填报人数的85%以内。
第二十条 录取公示
新生录取结果通过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官网和宁波大学本科招生网向社会和考生公布。
学校本科招生网址:http://zsb.nbu.edu.cn,咨询电话: 0574-87600233。
第二十一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考生应本着“诚信”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报名申请材料,对考生弄虚作假行为按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录取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考生不可弄虚作假,若隐瞒病情病史,按照《宁波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管理规定》中“入学与注册”的有关条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
向通过书面评审的考生收取报考费,标准为140元/人;未通过书面评审的考生免收报考费。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批准或备案的标准执行。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交学费。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有学校奖学金、捐赠奖学金和政府奖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绿色通道、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社会资助等政策。
第二十五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818号 宁波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315211
联系电话:0574-87600233
传真号码:0574-87609301
招生主页:zsb.nbu.edu.cn
学校主页:www.nbu.edu.cn
公众微信号:NBU-ZSB 宁波大学招生办
第二十六条 此章程由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同时在学校招生网站上公布。若国家教育部、浙江省教育厅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调整政策,以最新公布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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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2 10:0:47温州大学本科招生网登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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