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一、宿迁产假规定
1、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可增加产假15天
3、怀孕三个月内流产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20~30天的产假
4、怀孕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90天产假
6、晚育者增加30天
7、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注:晚育者增加产假的前提是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
二、宿迁产假工资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亮相的草案取消晚婚假、晚育假,规定婚假一律13天。对符合规定生育的,女方产假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延长三十天,男方护理假延长5天,共15天。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经2004年、2014年两次修正。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五中全会关于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以下简称全面两孩政策),适应江苏人口形势的发展变化以及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不断深化的新形式,亟待修订《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