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由于公务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由中央财政支付,而津补贴由地方财政和各部门财政安排,由此导致了不同地区间甚至同一地区不同部门间公务员收入的差异巨大。
2006年6月,国务院颁布《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提出要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岗位津贴制度。方案同时提出,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的方案“另行制定,适当时候出台”。
地区附加津贴制度被寄望于缩小公务员收入的地区差异,并促进公务员这部分收入与当地生活成本相匹配。7年过去了,地区附加津贴制度的实施方案仍未有定音。“难度在于科学、客观地确定各个地方的附加津贴,这涉及到对各地物价等的测算,比较复杂。”苏海南表示,希望这一方案能尽快出台,让不同地区的公务员,能够享受同等的生活水平。比如北京,物价和房价相对高,相关的补贴可能高一些,青海这方面的补贴相对可以低一些。但是青海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要给到合理水平,要体现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