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考核的基本程序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人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个人总结,可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填写《年度(聘期)考核登记表》;
(二)所在部门领导结合群众评议情况,根据被考核人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本单位考核委员会审议考核等次意见;
(四)考核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五)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名单及主要业绩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六)对拟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工作人员进行组织谈话;
(七)将《年度(聘期)考核登记表》送达被考核人签字,并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八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人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个人述职,填写《年度(聘期)考核登记表》;
(二)所在部门领导对被聘用至专业技术五级及以下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聘期目标任务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并上报本单位考核委员会审议;
(三)本单位考核委员会对聘用至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上岗位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聘期目标任务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或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四)考核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五)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名单及主要业绩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六)将《年度(聘期)考核登记表》送达被考核人签字,并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九条特殊情况考核等次的确定:
(一)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见习期)内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聘用、定级的依据;
(二)考核年度内病、事假累计六个月(含)以上的人员,不参加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三)考核年度内新招聘的非初次就业的人员,聘用单位可根据需要在征求其原单位工作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考核等次;
(四)经组织批准派出学习、培训、执行其他任务或借调至其他单位工作的,由派出单位依据学习、培训所在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