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聘期考核结果应作为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聘期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且岗位存续的,如工作人员提出续订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当与其续订。
第二十八条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聘期结束后,事业单位可不与其续订聘用合同。
第五章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年度(聘期)考核工作,由本单位考核委员会负责实施。
考核委员会成员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工会或群众代表组成。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还应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必要时可邀请行业内知名专家、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考核委员会成员应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具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考核委员会成员应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考核工作的日常事务,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承担。
第三十条考核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年度(聘期)考核实施方案;
(二)组织、指导本单位年度(聘期)考核工作;
(三)审核部门领导对被考核人员写出的考核评语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受理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五)监督、指导基层单位的考核工作,并对考核过程中出现的违反程序、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问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区、县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聘期)考核结果,经区、县人力社保局汇总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市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聘期)考核结果,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市属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聘期)考核结果,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京人发[2005]1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