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士官转业安置政策,辽宁士官转业安置退伍费最新政策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
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结合全省实际,现就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二、确保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得到有效安置
对士官服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为5至8级残疾等级的、烈士子女,退役后仍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这部分人员在部队服役时间长、贡献大,情况特殊,各级政府应当采取刚性措施,保障他们的安置岗位。
县级以上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向本地区所有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下达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凡是在辽宁省境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必须接受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招收录用人员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省和各地每年都要在空编内安排一定数量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用于安置退役士兵,由同级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会同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拟定安置计划,报同级政府审批后下达安置任务。由省统筹安置的中直、省直系统的安置计划和安置比例仍按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分配的安置指标要依法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