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标志着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发展到一个新阶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共有八章五十五条。八章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四章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五章消费者组织;第六章争议的解决;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一)关于总则
总则共有六条。分别规定了立法的宗旨、该法的调整范围和该法的三项基本原则:(1)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2)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3)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原则。总则的规定体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精神,贯穿于法律始终。
(二)关于消费者的权利
关于消费者的权利共有九条规定。分别规定:(1)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2)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3)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自主选择权;(4)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5)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权;(6)消费者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7)消费者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8)消费者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9)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监督权。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内容看,消费者权益是核心,其他方面的规定都是为了实现或保障消费者权利而设定的。
(三)关于经营者的义务
关于经营者的义务共有十条。这十条的规定与消费者的权利相对应,分别规定了应依法向消费者履行的义务,以及接受消费者监督,保证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不得作别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侮辱消费者人格等项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集中规定经营者的义务,即是对消费者权利的保障,又是为了实现消费者权利提供的基本途径。一般情况下,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消费者的权利就不至于受到损害。因此,经营者对消费者应承担什么义务,义务履行好坏,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直接相关。
(四)关于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关于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共有五条。分别规定了国家的5条职责,涉及以下方面:(1)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2)各级人民政府应负的有关职责;(3)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负的有关职责;(4)有关国家机关惩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5)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消费权益争议的职责。
(五)关于消费者组织
关于消费者组织共有三条。首先规定了什么是消费者组织。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其次,规定了消费者协会的职能。最后,对消费者组织的活动做了一项限制性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服务。”作这一限制性规定,是因为这种活动违反消费者的宗旨,不利于实现消费者通过消费者组织达到自我保护的目的。
(六)关于争议的解决
关于争议的解决共有六条,主要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的渠道和在几种特定情况下,消费者要求赔偿的途径或对象。对于后者,例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七)关于法律责任
在法律责任这一章中,共有十四条规定。其中十三条规定了经营者不履行义务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时,应负的各种责任,既包括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包括一般情况应负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另外3条分别规定了经营者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起诉的权利;妨害行政机关执行公务应负的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八)关于附则
附则共有两条规定。一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应属于生产消费的性质,本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但考虑到目前我国农村普遍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方面农业生产力和农民的经济能力还不高;另一方面,假农药、假化肥、假种子等农用生产资料坑害农民的情况还很严重,农民受损害后又没有适当的途径寻求保护,故而在附则中做了参照执行的规定。另一条(第五十五条)规定了法律的生效日期,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