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高考升学网 > 政策改革 > 正文

劳动法加班费规定

更新:2023-09-20 19:45:06 高考升学网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章

最新图文

内蒙古高考录取后不

时间:2023-09-15 06:0:33

西藏高考录取后不去

时间:2023-09-17 07:0:37

甘肃高考录取后不去

时间:2023-09-13 08:0:50

青海高考录取后不去

时间:2023-09-21 08: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