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榆阳区度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9月22日 榆阳区度淘汰黄标车及 老旧车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治污降霾•保卫蓝天”工作方案》(陕政办发〔2014〕40号)、《关于印发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41号)和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治污降尘•保卫蓝天工作方案》(榆政办发〔2014〕56号)精神,加快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步伐,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促进氮氧化物减排,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强化在用车污染控制、提高新车准入门槛、实施高排放车辆逐步淘汰等措施,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根据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对市政府办《关于印发榆林市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榆政办发〔2012〕113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全市污染减排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分解落实方案的通知》(榆政发〔2014〕11号)中涉及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的目标任务进行调整,调整后我区度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5885辆,其中,营运黄标车1679辆,非营运黄标车及老旧车辆4206辆。 三、淘汰原则 (一)坚持依法强制淘汰的原则; (二)坚持国家机关单位带头淘汰的原则; (三)坚持财政补贴鼓励提前淘汰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负责淘汰的原则。 四、工作任务 (一)严格准入,控制机动车新增排放量。按照省、市关于机动车阶段性排放标准的要求,加强新车注册登记和外地车辆转入管理,做好车辆登记的源头把关工作。其中,在我区办理新车注册登记的车辆,大、中型汽车需达到国Ⅲ以上标准,小型汽车需达到国Ⅳ以上标准;转入我区登记的车辆,对所有营运转非营运客车、注册登记满3年的各类货运车辆(含进口车辆)、注册登记满5年的其它各类车辆(含进口车辆)不予办理转入手续。加强大型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增长量监控,适时研究制定适度控制大型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增长的措施,避免机动车污染物新增排放量过快增长。全面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和准入制度,严格道路运输车辆准入,对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限值标准的新购车辆,不予进入我区道路运输市场。 (二)多管齐下,加强在用车污染减排管理。全面落实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与维护制度,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与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同步进行。加强机动车停放地抽检和道路抽检工作,重点加强对城市客运车、运输车等抽检。加快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工作,推进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信息化管理,提高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水平。在用机动车未按规定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或定期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确保我区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保持80%以上。推行黄标车城区限行措施,制定黄标车限行办法,设立限行标志。建设黄标车限行电子执法系统,实现与环保标志管理系统信息动态共享,将黄标车限行电子执法纳入日常执法范围,上路检查与电子执法相结合,对违反限行规定车辆进行处罚。 (三)多措并举,加快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坚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淘汰所属黄标车及老旧车辆,确保底前全部淘汰到位。加快客运及老旧车辆淘汰,制定提前淘汰方案,按期完成淘汰更新。强化机动车到期强制报废管理,对达到强制报废规定的车辆实施强制报废,定期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牌证实施公告作废及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对强制报废车辆未履行报废拆解手续的,限制车辆所有人办理其它车管业务。积极倡导私家车辆自愿提前淘汰,采取限制使用与经济刺激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引导广大车主提前更新淘汰。制定“以奖促淘”奖励办法,对符合条件的营运黄标车提前淘汰给予一定资金奖励,提高车辆所有人淘汰黄标车的积极性。对淘汰的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按照属地回收拆解的要求,在指定的回收拆解点进行回收拆解。区商务局要加大车辆回收拆解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高效、顺畅的回收拆解机制。区交通运输局要积极做好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的注销工作,对在我区指定回收拆解点进行回收拆解、按照国家规定异地回收拆解并取得证明材料、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灭失并取得机关事务管理单位或本单位证明材料、国有企业车辆灭失并取得上级主管部门证明材料、个人车辆灭失取得乡镇、街道办事处证明材料的,及时办理车辆注销手续。同时,撤销、合并或更名的机关事业单位取得编制部门证明材料,改制、注销的国有企业取得上级主管部门证明材料,其他自行灭失的企业取得工商、质监部门证明材料的,对其所属车辆符合淘汰条件的,也要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加强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榆阳区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区长为总召集人,环保榆阳分局主要领导为召集人,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各部门的指导、督促,促进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工作顺利实施。各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要按照本工作方案的要求,迅速开展工作,确保任务完成。 (二)部门联动,合力推进。各部门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高效联动、有序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工作开展。环保榆阳分局负责制定全区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年度计划,并对完成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市公安交警支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年度计划,及时办理报废车辆注销登记;协调公交公司、出租办对榆林城区公交、出租老旧车辆的淘汰更新,负责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进行监督管理;依照国家减排考核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区财政局负责制定营运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报废奖励补贴政策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资金审核、拨付、发放和监管;区商务局负责黄标车、老旧车辆回收拆解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拆解车辆档案;区财政局国资所负责区本级国资监管企业所属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工作;质监榆阳分局负责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排放检测计量认证检查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区本级党政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工作。 (三)加大投入,畅通信息。淘汰老旧车辆补贴按照国家现行补贴标准执行。淘汰营运黄标车补贴按照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陕西省淘汰注册运营“黄标车”补贴资金管理的通知》(陕财办建〔2013〕26号)执行,除中、省补贴资金外,剩余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安排解决。同时,各部门要安排一定的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工作经费。区商务局要进一步完善淘汰老旧车辆回收、拆解、补贴机制,环保榆阳分局要迅速建立淘汰营运黄标车联合服务窗口,同时淘汰老旧车、黄标车联合服务窗口都要做好与回收拆解企业的衔接,确保淘汰工作的无缝对接、顺利实施。环保榆阳分局建立完善机动车环保监管平台和机动车氮氧化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平台,实时掌握黄标车及老旧车辆减排淘汰动态,与各相关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建立高效的信息交换机制。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大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工作宣传力度,向社会发布公告,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采取灵活多样、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机动车污染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宣传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财政奖励政策、机动车强制报废措施等,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宣传网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全社会营造治理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浓厚氛围。 (五)加强督查,严格考核。榆阳区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区政府督查室、各有关部门,加大榆阳区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采取定期、不定期督导检查和明察暗访,对重视程度不够、组织领导不力、工作开展不积极以及未按期完成任务的单位,要在全区进行通报,并限期完成整改任务。同时,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任务完成情况要纳入全区环境保护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严格考核问责,严格兑现奖惩。 附件: 1.榆阳区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工作领导小组 2.榆阳区度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工作目标任务及考核办法 3.榆阳区度各部门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目标任务 附件1 榆阳区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贺德飞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付振区政府办主任 周凤斌区财政局局长 马万荣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李瑜忠区商务局局长 曹勋环保榆阳分局局长 成员:刘涛区工业经济局局长 田东明质监榆阳分局局长 薛淼区政府督查室主任 曹雄区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榆阳分局,办公室主任由曹勋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周凤斌、马万荣、李瑜忠、曹雄同志兼任,具体负责协调、组织、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工作。 附件2 榆阳区度淘汰黄标车 及老旧车辆工作目标任务及考核办法 为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我区度5885辆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任务,推进机动车污染减排,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特制定本目标任务及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区级相关部门,省、市驻区相关单位。 二、目标任务 各相关部门目标任务详见附件3。 三、考核组织 考核工作由区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提出考核初步意见,报区政府审定。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由区政府公布。 四、考核奖罚 (一)考核。考核实行百分制,完成目标任务得满分,单项计分不得超过原分值;未完成任务按比例扣分,扣到零分为止。 (二)奖罚。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工作实行严格问责制。对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排名前三名的,区政府予以表彰;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排名后三位的,区政府通报批评,对相关各部门还要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其他形式的问责。 五、考核期限 9月23日至12月31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检委,区人武部,区法 院、检察院,省、市驻区各有关单位。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9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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