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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江农村征地补偿标准细则规定(二)

更新:2023-09-13 11:41:28 高考升学网

二、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有关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后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属于事前听取意见性质发布的公告,统一名称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并注明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及批准文件名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与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分开制作并发布。

三、规范公告的救济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六条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0号)等规定,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以及已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应当明确告知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期限,诉权以及诉讼期限。

(一)市、县(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应当告知“对省人民政府浙XX字X〔XXXX〕XXXX号《浙江省XXXX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方案后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征收土地实施方案的除外。

(二)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应当告知“对(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人民政府名称、批准文号及批准文件名称)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规范公告张贴及张贴情况证明材料的制作归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社区)、组内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告。其中,征收乡(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张贴具体要求如下:

(一)公告应当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为对象,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的公告栏等显要位置进行张贴。行政村合并后,仍以保留的原各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土地所有权人的,应当在相关原行政村内进行张贴。

(二)公告应当在发布后及时张贴。

(三)制作公告送达文书、现场张贴视听资料(包括公告张贴现场方位及局部照片或视频)、两位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的现场张贴情况记录、两位以上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出具的公告张贴证明等材料并归档保存。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在2018年3月底前对本地区、本系统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格式进行修订规范。省法制办、省国土资源厅将对各地的修订情况适时组织检查。有关执行情况纳入平安浙江建设和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考核。

特此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浙 江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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