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国家规定的婚假天数是: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由此可知,上海结婚婚假天数是3天,如果该夫妻属于晚婚的情况下,那么该对夫妻婚假天数就是15天+晚婚假7天,即可享受22天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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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3天),不能享受晚婚婚假。
2、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3、再婚年龄达到晚婚的标准,不能享受晚婚待遇。
4、只有在同时符合女年满23周岁、男年满25周岁和“双方均为初婚”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为《婚姻法》规定的“晚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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