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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受贿罪起刑数额

更新:2023-09-13 21:22:09 高考升学网

  6月24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媒体梳理出五大看点:一是为恐怖活动培训出钱、出力均系犯罪,二是校车、客车超员超速以危险驾驶罪论处,三是对收买被拐卖儿童拟不免除刑罚,四是“医闹”如情节严重则将入罪,五是加大对行贿犯罪惩处力度。以上,确是亮点,但不知何故,对社会更关心的贪污、受贿犯罪条文的修改,却没有报道。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九条规定: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而现有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是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比较可知:第一、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代替了五千、五万、十万,而且量刑顺序、刑期长短也发生了相应变化,略为变轻。第二、增加了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规定。因而,总体上对贪污、受贿的处罚在从宽。若最高法院对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金额确定,比现有的金额高,则是变相提高了入罪门槛,是在审以及潜在贪官的福音乎?

  对于贪污、受贿罪的追诉金额(刑法第386条规定,受贿根据贪污规定处罚),是否要提高,学术界一直有争议。一种意见认为,犯罪的各种金额都在提高,譬如盗窃、诈骗、敲诈罪金额都提高了,唯有贪污、受贿不变,不符合普遍性原则,故建议也提高,并参照走私罪的立法,删除具体金额,改为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弹性立法。另一种意见认为,贪污、受贿的金额不应提高,有腐必抓。提高金额,是对贪官的宽待,等于容忍小贪官,且有的国家与地区,对于礼金的金额(超过礼金的为犯罪),也没有变动过。我的意见则是,修改此刑法重要条款,要听听民意,有无必要,再做决定不迟。其次,建议对受贿罪的结构做出科学规定,即参照唐律疏议,分为受赃枉法、受赃不枉法两种,国家工作人员只要收钱,就是受贿,收钱没办事的是轻罪,收钱办事的是重罪。如此立法,一方面解决现在刑法受贿罪“收钱办事”的片面表述问题,另一方面也避免了“收受礼金罪”等床上叠床的立法。

  延伸阅读

  2015最新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终身监禁不得减刑

  “草案经过三次修改审议,越来越科学,越来越符合实际。”“赞同提交本次会议审议通过。”8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九)(下称刑(九))草案三审稿时,常委会委员们这样表示。8月29日,刑(九)以“赞成153票,反对2票,弃权4票”获表决通过。那么,此次刑法修改中有哪些修改引人注目?

  贪污受贿:死缓期满后适用终身监禁

  “刑(九)针对当前反腐败的形势,呼应人民群众的呼声,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实了中央有关任务要求。”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说。

  臧铁伟介绍,在反腐制度建设方面,刑(九)进一步完善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单纯的“数额”标准修改完善为“数额十情节”标准;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增加规定终身监禁的措施;加大对行贿犯罪处罚力度。

  “终身监禁”的措施是如何规定的?小编看到,刑(九)规定,对重特大贪污贿赂犯罪人,“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我认为这是恰如其分的,这在我国刑法史上是一大突破,将载入史册。”分组审议时,任茂东委员赞许地说。但严以新委员认为,将“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适用范围仅仅限于贪污受贿犯罪“窄了一点”。

  这一内容,源于部分常委会委员的建议。草案二审时,针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王其江委员建议增加终身监禁刑罚,赵白鸽委员建议对此进行专题讨论。

  该新增规定在三审稿中亮相后,获得广泛赞同的同时,也有人担心“是否新增了一个刑种”?“现在这个写法,减为无期徒刑后执行终身监禁,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措施,不是增加新的刑种,要明确这一点。”三审分组审议时,乔晓阳委员强调。

  小编发现,刑(九)对行贿人的惩处有几个新变化:严格了行贿犯罪从宽处罚的条件,原来规定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可以“减轻和免除处罚”,现在只能“从轻和减轻处罚”,只有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等几种情况可以免除处罚;增加了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等特定关系人行贿的犯罪;增加了财产刑,在每一档量刑中新增“并处罚金”。

  “草案积极适应了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的要求。”三审分组审议时,王胜俊副委员长表示,草案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终身监禁,对行贿犯罪加大了打击力度,都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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