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驻桂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人员范围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于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含在12月按规定核定了基本养老金并从1月按月发放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普遍调整部分
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68元。
2.按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按累计缴费月数换算为年,保留1位小数点,具体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数据库记载数据为准)计算,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3元。
(二)适当倾斜部分
1.对至12月31日(含)已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数据库记载数据为准),从年满70周岁起,每年长1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
2.对至12月31日(含)仍在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6元。
(三)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符合上述第(一)、第(二)点条件,且按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应发基本养老金未达到1902元的,按月基本养老金1902元计发。
三、调整执行时间
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从1月1日起执行。
四、审批办法
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市直属企业和其所辖县属企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中央驻桂企业和自治区直属企业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审批;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按现行管理体制进行审批。
五、资金来源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留存各地代管的结余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可参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办法调整退休金,所需资金按原资金列支渠道解决。
六、调整要求
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64e,落实责任,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认真组织实施。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务必在3月底前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各地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补助力度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拖欠。
七、及时报告调整情况
此次调整工作落实到位后,各地要及时进行总结,将调整情况及有关意见建议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2),于4月10日前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调整的基本情况。参加调整的退休人员总人数,调整前后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普遍调整部分参加调整的人数及调整前后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特殊调整部分(高龄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参加调整的人数及调整前后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等。
(二)社会各方面反映的问题。企业退休人员及社会各界对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主要反映;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三)工作建议。对下一步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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