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有关报名工作
(一)第一批户籍在学区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含户籍关系挂靠在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社区的),向所在学区学校报名。
(二)第二批具有余杭区户籍的非学区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在学区已购房一年以上并实际居住的,可向实际居住地学区学校提出申请,由所在地中心学校、教育辅导站组织审核后,在学校有空额的情况下安排入学。
(三)第三批符合余杭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向有招生空额的学校申请报名。由镇、街道中心学校及有招生空额的学校组织人员开展报名工作,统一报名时间,统一材料审核。
当第二、三批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所在地中心学校、教育辅导站统筹安排至周边有招生空额的学校报名,同时应告知家长尽量安排子女到户籍所在地入学。
六、招生要求
(一)建立招生组织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招生学校要成立相应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程序,公开、公平做好招生工作。
(二)科学制定招生政策和计划
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对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摸底排查的基础上,科学制定招生计划,确定各校招生学区以及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学校,加强统筹安排,充分挖掘潜力,确保辖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都能上学;
2.各镇、街道中心学校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地域实际情况,制定招生办法,经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报区教育局备案。
(三)进一步完善招生政策公告制度
1.学校应坚持招生工作的公开、透明。公办初中、小学招生有关政策、办法等在招生前必须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报名办法、需携带材料等。招生结束后,学校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新生录取名单;
2.加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政策宣传。各镇、街道中心学校要加强与社区的联系与协调,采取多种渠道及时发布招生信息,帮助进城务工人员及时了解入学条件和报名程序。
(四)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
1.严格按照划定学区招收学生。各校应及时将报名和录取学生信息规范地录入学籍管理系统;
2.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3.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审核各批次学生报名条件,防止各类违规招生行为。
七、其他事项
(一)下列对象,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到区教育局义务教育科或镇、街道中心学校申请办理入学手续,由区教育局或镇、街道中心学校统筹安排:
1.父(母)为我国驻外机构和因公派往国外并长期在国外工作,需要由亲属照管的适龄儿童、少年;
2.父母双方均在部队、野外地质勘探部门、远洋航运工作,需要亲属照管的适龄儿童、少年;
3.父(母)为转业军人、引进人才、台胞、港澳侨胞、外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4.其他政策规定的特殊人员的子女。
(二)区教育局设立招生政策咨询电话和违规招生举报投诉电话,接受招生政策咨询,受理、查处有关违规招生的举报和投诉。招生政策咨询电话:86233265;违规招生举报投诉电话:86224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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