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文教体)局,局直属各学校,有关民办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1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2〕14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义务教育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坚持义务教育公平性原则,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制度,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招生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市教育局统筹管理和协调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制定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组织实施市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市招生工作意见,结合区域学校和生源情况,科学制定区域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
(二)相对就近、免试入学。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科学确定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划片方式,合理确定片区范围、完善划片工作机制,按照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保障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包括符合条件的外来经商和务工人员的随迁子女)具有一个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学位。
(三)规范办学、均衡分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民办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新生入学编班程序必须公正合理,公开透明,保证平行班之间的学额数量、教师配备、教学条件基本均衡,严禁以重点班、快慢班等各种名义违规分班。
(四)控制择校、电脑派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公办学校要严格控制跨学区择校行为,按照省市相关规定逐年降低择校生比例。进一步扩大热点公办学校空余学额电脑派位试点工作,各地有空余学额的义务教育阶段热点公办学校均应纳入电脑派位试点范围,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电脑派位录取的学生与施教区内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五)政务公开、阳光招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阳光招生。要应用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小学、小升初报名和入学工作。要设立咨询、监督举报电话,公布网上举报方式等,及时向社会发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努力提高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公信力。
三、招生计划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按照《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要求,根据学校教育资源、公办学校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确定适当办学规模,科学编制招生计划,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公办学校施教区内生源过多容纳不下时,优先接纳施教区内户籍、居住房屋产权证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学生入学。公办学校施教区内生源过多或生源严重不足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解决方案,统筹调剂安排的学生与施教区内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四、招生办法
(一)招生时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时间安排在7、8月份,到8月20日前结束。具体时间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合理、紧凑、高效的原则自行安排,招生时间要控制在15天以内。各校要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规范开展招生工作。学生家长要按照各县(市、区)规定的报名时间要求,及时到相关学校履行报名手续。凡未能在规定时间到相关学校报名入学的,必须服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安排。
(二)入学条件。小学招生入学条件:年满6周岁(2010年8月31日前出生);具有当地县(市、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和持有相关证明材料、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中招生入学条件:小学应届毕业生(或持有教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延缓入学证明的往届小学毕业生);具有当地县(市、区)户籍的适龄少年和持有相关证明材料、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三)报名要求。具有当地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持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到所属施教区的公办学校登记、报名,接受资格审查(报名初中学校的还须携带学生小学毕业证)。选择民办学校的可以持相关证件到报名民办学校或当地教育部门指定学校登记、报名。学生父母要对提供的相关证件和登记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一旦查实有关证件或登记信息弄虚作假,学校有权拒收学生入学就读并提请有关部门查处。
(四)施教区确认。坚持学生户籍与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法定监护人的居住房屋产权证与实际居住地保持一致的基本原则,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的公办学校施教区学生的确认办法。
(五)残疾儿童入学。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可到所属施教区公办学校随班就读,学校不得拒收。其他视障、听障及智障等三类残疾儿童原则上到当地特殊教育学校报名。
(六)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求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起始年级入学的,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随迁子女父母的身份证、家庭户口簿;随迁子女父母在徐州市经商、务工证明(经商人员出具经营期已满一年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务工人员出具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工期已满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其他从业人员出具自谋职业已满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随迁子女父母在我市现居住地居住不少于一年的居住证明(居住证,已购房产的出具房产证,租房居住的出具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和房产证复印件),升入初中的还应出具学生的小学毕业证书。
各县(市、区)要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结合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办法,统筹安排,确保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七)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经评审认定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适龄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按照《徐州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要求优先安排入学。
(八)民办学校招生。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含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标准和招生方式等)须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按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招生。民办学校招生过程和结果要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招生工作规范、公平。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措施,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与监督,积极稳妥地处理好招生工作中可能发生的各类情况,平稳、有序地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之间、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之间要建立专项工作直通网络,保障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要密切联系新闻宣传部门和有关单位有效开展宣传引导工作,充分、深入、细致解读当地入学政策,回应人民群众关切,营造良好氛围。
(三)各县(市、区)要按照“现代化、高质量”的目标要求,努力办好每一所公办小学、初中,通过采用托管、联合办学、集团化发展、校际协作、教师交流、资源共享等多种形式,努力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一步降低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择校生比例,大力促进教育公平。
(四)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坚决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严格规范办学行为,自觉维护招生秩序,坚决执行免试入学的规定,不提前招生、不违规招生、不超计划招生。要严格执行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建立收费公示制度,严禁学校或教育部门借招生违规收费。
(五)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坚持“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的原则,严禁接收学生借读。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违规提取、迁移经规范渠道进入相关学校的学生学籍信息。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招生监察工作机制,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依法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法违纪事件,切实维护适龄儿童少年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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