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5]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自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为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不得随意改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规定,不得增加或删减住房公积金计缴项目;企业单位要以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计算应缴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缴存比例+职工缴存比例)。
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度临沂行政区域内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和12%的缴存比例计算确定,临沂市度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工资基数为11285元,月缴存额上限分别为1354.2 元,合计为2708.4元,各单位不得突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缴存。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
根据山东省政府2月《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5〕49号)文件规定,临沂市三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350元,九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200元。确定三区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额为单位和职工各108元,合计为216元;九县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额为单位和职工各96元,合计为192元,各单位不得低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缴存。7月1日后未调整的将对其账户进行冻结处理。
二、执行时间
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上下限执行时间为7月1日至6月30日。
三、其他事项
各缴存单位要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确保单位名称、地址、单位性质、住房公积金账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工人数、职工身份证号码、工资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准确无误。要将基数调整工作同住房公积金年度审验结合起来,持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组织机构代码等资料到市中心各分支机构填报调整相关表格。只有按规定填报并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缴存、贷款、提取等后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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