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商住房如何提取公积金
凡从未办理过或虽办理但已全部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个人账户存储余额。提取额度截止到付款凭证或《契税证》所载明的时间,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和贷款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金额。
职工也可先申请支取本人及其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出售该房产的开发企业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申请时公积金中心出具的查询单所注明金额,不得超过该项住房消费所支付税务发票的金额。
职工购买商品住房提供以下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
◎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另需复印件1份)
◎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或支付购房总价的结算凭证,或《契税证》;(另需复印件1份)
◎提取人身份证,以配偶身份提取的,提供结婚证,委托他人提取的,提供代领人身份证;(另需复印件1份)
◎加盖单位公章的《湖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式二联);
◎住房公积金存折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首付款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1.申请人(含配偶)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或能证明婚姻关系的户口簿、公积金联名卡等有效的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进行查询;
2.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查询相关提取人住房公积金结存余额情况,对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收取复印件后并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查询单》(以下简称查询单);
3.职工本人(含配偶)携带公积金中心出具的查询单,到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出具委托开发企业代理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委托书》;
4.开发企业代理人带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首付比例的预付款税务发票,及中心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
5.公积金中心核实收齐相关资料后,将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后按《房地产开发企业授权委托书》直接打入开发企业基本存款账户;
6.开发企业在该款项到账后,通知客户领取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发票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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