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公积金新规昆明尚未落地 近期贷款仍交担保费
10月9日,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发文,要求各地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并尽快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
有记者走访昆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主城区管理部发现,目前新政暂未在昆明地区落地。纯公积金贷款费用收取标准主要是担保费、评估费以及针对贷款人的公证费用,昆明市行政辖区以外暂不支持购建、大修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新规
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不享受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提高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缴存职工的基本权益。当前,各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不平衡,部分城市对贷款条件要求过严,住房贷款发放率较低,影响了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削弱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作用。
为此,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通知》强调,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还要求各地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即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而针对部分城市贷款发放率较高,资金流动性紧张,职工贷款排队轮候等现象,要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在85%以上的城市,要主动采取措施,积极协调商业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同时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通知》强调,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尽快联网,实现信息共享,简化贷款办理程序,缩短贷款办理周期。健全贷款服务制度,完善服务手段,全面开通12329服务热线和短信平台,向缴存职工提供数据查询、业务咨询、还款提示、投诉举报等服务。
《通知》还要求,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各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考核,定期进行现场专项检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分类指导,加大对贷款发放率低的城市督促检查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住房公积金有效使用和资金安全。
调查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昆明暂未实施
昨日上午,前来昆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主城区管理部办理贷款业务的人并不少,8月20日才缴清近17万元首付款,在呈贡新区购置了一套婚房的小董就是其中一员。
小董表示,比起去年买房动辄排上半年队等银行房款的情形,最近在昆明购买新房,公积金贷款的放款时间还算给力。以他为例,从与开发商签合同到昨日拿到贷款,用了不到2个月的时间。而令他不解的是,近日中央要求取消收取的一些费用,昆明仍在收取。
“尤其是担保费,我觉得不合理,也给我们增加了不小负担。”小董说,为了用公积金贷到款,他昨天交了3000元的担保费,另外还有几百元的公证费和手续费,加起来近4000元,按照中央规定这笔费用本该免去的。
记者看到,现场跟小董一样面临相同疑惑又不得不缴纳相关费用的购房者并不少。对此,该中心担保处的一位工作人员解释道:“政策到地方实行还有一段时间,在没收到昆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的相关通知以前,我们还是不会取消。”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的相关管理规定也明确规定,目前在昆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要在异地购房是不能享受公积金贷款的,反之亦然。同时,要求购房市民,其所在单位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按规定比例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从贷款之日起往前推算),且开户满12个月的,方可办理公积金房贷业务。
且商(商业贷款)转公(公积金贷款)贷款只能办理纯公积金贷款,转贷金额不能超过借款申请人所能享受的最高额度,商业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可享受公积金贷款金额,且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必须已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待房产证办理抵押登记后携带相关材料到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贷款专区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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