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异地互认须改革相关制度和体制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很显然,三部门推进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具有多重价值:其一,在职工跨地区流动日益增强的时代背景下,异地互认有利于保障公积金缴存者的权益。其二,在目前余额超过3万亿元的公积金“沉睡”的情况下,异地互认有利于提高这笔巨额资金的使用效率。其三,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最近都有救楼市的意愿,此举有利于拉动楼市需求增长。
目前,住房公积金只能在部分省份内的城市之间异地互认,跨省异地互认还没有出现。之前,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的跨省异地接续和使用的相关改革已经起步,获得舆论好评。作为“三险一金”中的“一金”,住房公积金也应该像养老保险一样,打破地域封锁。所以,三部门印发的《通知》,无论是对公积金缴存者来说,还是对于楼市而言,都是利好消息。
不过,这一利好政策并不容易落实。首先是因为公积金已经变成了很多地方政府的“私积金”——更像一种政府性资金。比如说,国家规定试点城市可以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但在很多地方,尤其是管理较松的中小城市,都在想方设法“越线”增加公积金的援建额度。地方政府等于是拿公积金缴存者的钱替自己分忧。另外,公积金还成为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博弈的筹码。
当一些地方政府完全操控住房公积金,并高度依赖公积金时,未必会愿意配合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再从一些地方公积金制度规定来说,不仅手续比较繁琐,而且贷款门槛、贷款额度也有不少限制。这样一来,即使看上去实现了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也达不到改革想要的效果,因为缴存者的权益保障还没有最大化。
所以,仅靠一纸《通知》很难实现公积金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必须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理顺公积金管理体制。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已有12年,诸多规定与现实存在矛盾,却没有及时修订。据说修订工作连续多年被列入住建部年度工作计划,但始终没有下文。如果不能早日修改该条例,恐怕公积金异地互认很难有实质推进。
同时,推进监管体制改革也迫在眉睫。数万亿元的资金分散在全国几百个住房公积金中心,从国家部门到各省、市、县多级公积金管理部门只是松散的指导管理关系,这样的监管体制带来的结果是,每个公积金中心各自为政,成了地方政府的“自留地”,那么,地方政府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一定会配合这次公积金改革。由此推测,推行全国统一的监管改革难度不小。
有人曾建议,把住房公积金中心升级为住房保障银行。据说,住建部已在积极研究成立住房保障银行这一政策性金融机构。但在笔者看来,叫什么名字并不重要,关键在于这种机构的服务是否适合社会发展要求,是否尊重缴存者的权益,是否形成统一、有效的监管体制,是否有完善的制度来保障该机构公开高效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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