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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公积金使用技巧汇总

更新:2023-09-14 00:51:27 高考升学网

最全公积金使用技巧

  公积金,一般指公司公积金,是公司在资本之外所保留的资金金额。根据公积金提留是否为法律上的强制规定,可以将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此外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公积金制度既牵涉到老百姓最关心的“房市”,又与千百万普通职工的切身利益相关,只有了解我国公积金制度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才能化解我们心中的公积金之惑。

公积金之惑

  “你这样一个基金,让我欢喜让我忧……”套用周华健的经典情歌,今天的公积金正在成为让许多百姓又喜又忧的“鸡肋”资产。

  “喜”的地方在于,与养老金、医疗金、失业金等其他社保缴费的大部分都被归入统筹基金不同,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缴纳的公积金,都归入个人账户,因此是含金量最足的“一金”;“忧”的地方在于想把这“一金”变成真金白银的现钱,却非常困难。因为不差钱的土豪买房不需要公积金,而大多数普通人面对高房价只能“望楼兴叹”,买不起房也就无法使用公积金,使得公积金只好躺在账上“睡大觉”。即使有些人勉强凑到了买房门槛,却发现无论是公积金的缴费金额还是贷款额度,与现在的房价相比,真心不给力。近日媒体开展的一项针对住房公积金的网络调查也印证了上述说法,有近六成的受访网友认为现有住房公积金政策对扶持中低收入者购房的目的效果不明显。

  公积金存在的问题,远不止摆在老百姓面前的这几样。眼下公积金制度可谓漏洞百出:一是放在公积金账户里的钱在不断贬值,保值增值相当困难;二是公积金管理不透明,很容易就被地方政府挪用;三是公积金提取门槛较高,许多地方政府既缺乏管理能力,又缺乏服务意愿,让民众干受气;四是公积金的缴存不规范,许多中小民企不给职工缴纳公积金或只缴纳最低标准公积金,而许多大型国有企业却给员工缴纳高额补充公积金,成了变相灰色福利……尤其是过去这些年房价持续快速上涨,我国的公积金制度更是被许多专家和民众认为早已丧失了当初的本意,成了“劫贫济富”的工具。改革公积金制度的呼声也由来已久,此起彼伏,外界对公积金制度应该如何改革以及是否应该废除则争论不休。

  公积金制度既牵涉到老百姓最关心的“房市”,又与千百万普通职工的切身利益相关,只有了解我国公积金制度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才能化解我们心中的公积金之惑。

  我们试图通过宏观(制度缺陷)与微观(个人理财)这两个空间维度,以及历史(过往教训)和未来(改革展望)这两个时间维度,来勾画出一个立体的住房公积金全貌。

宏观分析篇

公积金的五大乱象

  围绕公积金存在的种种问题发展至今,早已深入骨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公积金,想说爱你不容易!

  公积金制度之所以饱受诟病,总体来看,主要有以下五大乱象。

乱象一:济富不济贫

  现行公积金制度最为人诟病的就是济富不济贫。当年从新加坡引入一整套社保制度时,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都采取强制缴费制度,由社保局统一征收管理。考虑到我国各地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因此住房公积金并没有成为社保的一部分而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强制推行,导致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公积金的积极性和金额大不相同。许多经营不规范,利润较微薄的民营企业想方设法逃避给员工缴纳公积金的责任。

  调查显示,全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数是9100余万人,其中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公积金缴存人数就高达6100多万人,导致名义上我国公积金已覆盖约78%的城镇职工,但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却不足20%,这意味着超过80%的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未享有住房公积金保障。而与国企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比,民企员工的收入相对更低,这就导致穷人反而无法享受公积金的怪相。

  更严重的不公在于,在那些缴纳了公积金的员工中,同样存在两极分化现象。一边是大量民企职工虽纳入公积金体系却按最低法定标准缴费,另一边却是大量国有企业尤其是垄断行业的国企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以最高标准给职工缴纳公积金后,还缴纳了金额更高的补充公积金。去年年底网上流行晒工资单时,许多人发现,不同行业的员工,公积金最高与最低之间相差超过30倍!其中银行最高,月缴存额高达数千元,而一些民企和编制外国企和事业单位员工,每月公积金仅200多元。这就导致两个基本工资相同的员工,一边是民企员工每月缴纳的公积金只有200元,对缓解购房压力根本毫无作用;另一边是国企员工每月公积金和补充公积金缴纳数千元,每月房贷基本可以靠公积金抵充,轻松购房无压力。

  由此可见,由于缺乏统一标准和强制性,公积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已沦为国家财政对公职人员以及垄断国企对职工发放工资外福利的工具,公积金制度设立时的全民普惠初衷几乎消失殆尽。真正需要住房保障的低收入者在缴纳了公积金后,却因没有购房能力而无法享受制度优惠,反而让那些高收入阶层占到了制度的便宜。这种借公积金制度变相发放福利,客观上又变成了体制内高收入阶层避税的工具,从而进一步拉大了贫富差距,引发社会阶层之间情绪对立。

乱象二:提取太困难

  在老百姓与公积金中心打交道的过程中,公积金提取范围过于狭窄、手续过于繁琐是最突出的问题。比如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就必须要办理好几道手续,跨过多个“门槛”,甚至必须先付齐首付款、办理完过户手续并拿到房产证后才可提取公积金。而完成前面那些步骤就要一个多月时间,之后再申请提取公积金,往往又要等上几天到几周的时间。有时候公积金发放速度还得碰运气,一两天是“惊喜”,一两个星期算“正常”,一两个月也“认了”。

  尽管部分地方政府也在努力简化材料,缩短流程,扩大款公积金提取范围。比如补贴低保、医保费用或支付房租、物业费、装修费等。可实际上,虽然不少城市明文规定可以这么做,但真要落到实处却并不容易,成功者寥寥,因为公积金管理中心始终面临着三大难题。

  一是为了严防骗提套取公积金,导致提取公积金仍然要准备不少材料,让许多申请者打了退堂鼓。

  二是缺乏专业的金融人才,部分公积金中心对资金的流动性控制没有科学的标准,导致对提取额的控制过于谨慎,造成提取周期过长,让申请者觉得太费时间。

  以上“两难”都是在公积金体系内的问题,相对还容易解决,而第三难则涉及范围更广。那就是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导致屡屡遭遇部门间的信息壁垒。目前许多城市的公积金中心和公安、民政等部门缺乏信息共享机制,公积金中心对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等资料出现疑问时往往只能通过函询,大量的时间耗在部门间的比对、沟通之上。

乱象三:管理难放心

  由此又引申出第三个乱象——管理混乱。现行公积金管理制度是“房委会决策、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形式上很完美,但公积金的真正所有者始终被置于无建言权、无监督权的位置。

  其中决策者“房委会”成员多为政府官员,负责具体运作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多是具有实权的市房改办、财政局、建委的隶属机构,或是与地方房改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这令公积金很容易被特权者挤占、挪用。例如,2005年湖南衡阳2.53亿元住房公积金被挪用,2008年广东湛江4.6亿元公积金被挪用炒股,等等。

  而在整个公积金制度体系中本应处于核心地位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实际上是个“三无单位”:无资本金、无风险承担能力、不是独立的金融机构,根本不具备承担经营风险和民事责任的能力。这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为一个制度设计上最忌讳出现的机构:权很大,可以运作庞大的资金;但责很小,其本身的资产根本不足以承担任何风险。

  此外,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化封闭管理,地区间的资金无法调剂使用,导致了部分地区有钱无贷,部分地区有贷无钱的局面。一些城市资金供给紧张,中西部城市资金则大量结余闲置,异化为银行低成本运营资金。

  这种情况下,尽早提取公积金成了很多人的愿望,这也是社会上非法骗提、骗贷公积金事件屡屡发生的原因。

乱象四:保值成难题

  一方面设立了提取公积金的高门槛,导致公积金利用率下降、结余额攀升;另一方面,公积金管理中心又疏于管理,不善理财,导致大量公积金结余无法保值增值,面对连年上涨的物价和如脱缰野马的房价,住房公积金实际上每天都在贬值。对于那些在退休前没有机会提取公积金的人来说,公积金账户里的钱就相当于低利息、强制性、超长期的存款,在退休时取出时必然会面临购买力的大幅缩水。

  为了解决公积金保值难题,有关方面也作了诸多探索,比如把公积金投入股市以适当增加收益率。政府的算盘是:公积金入市,既有利于市场行情稳定,又能保证公积金增值。可实际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指出,职工个人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其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公积金管理机构只不过是代为保管这部分资金罢了,怎么可以越俎代庖,替所有人决定这笔钱的投资去向呢?毕竟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谁能保证公积金入市后带来的是更高的收益而不是更高的风险呢?

乱象五:权利不明晰

  由此又引发了第五个问题。那就是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公积金,政府到底有没有权力挪用到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上?早在,住建部、财政部等七部委就联合下发了《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表示在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住房贷款的前提下,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用来支持保障房的建设。这个意见的出台,为地方政府打开了将公积金挪作他用的一个合规通道。

  这个口子开了以后,在保障性住房资金筹集上本就捉襟见肘的地方政府自然会想方设法把口子越拉越大。因为保障房建设是政治硬指标,而满足职工公积金贷款需求则是一个可以浮动的软指标,所以地方政府为保证保障房资金而刻意压低贷款量的情况屡见不鲜。

  更关键的问题是,基本的住房保障是政府的责任,属于全民统筹的范畴,而公积金是职工缴存的财产,属于缴存者之间互助的范畴。拿公积金搞保障房建设,存在“划私为公”、挪用他人财产的资金而造成错位嫌疑,混淆了公积金与公共财政的概念。

  从逻辑上说,保障房的受益人是低收入人群,而公积金缴存人中的部分中低收入者因收入、人均住房面积等原因未能享受,同时这部分缴存人因经济条件等原因又买不起商品房,无法享受公积金贷款。结果导致“穷人缴费,富人享受(公积金贷款)”的基础上,又出现“穷人缴费,更穷的人享受(保障房)”的怪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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