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公积金贷款“松绑” 相关政策调整开始执行
近期,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结合厦门实际,依照日前出台的《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5〕148号),对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执行标准进行了调整。
昨天,导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这次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调整主要涉及到贷款申请条件、套数认定及执行标准三个方面,相关政策调整从今天起开始执行。
连续缴存6个月即可申请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告诉导报记者,原先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需在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在厦门本市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这一政策目前已经进行了相应的调整,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需在申请贷款时在厦门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少于最近6个月的缴存额即可。
此外,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进行合并计算。据介绍,对于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厦门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职工,缴存时间可以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认房又认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在这次的政策调整中,对于首套房的贷款标准也进行了新的认定。导报记者了解到,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其套数认定由原来的按“认房又认住房贷款”标准执行调整为按“认房又认未结清的住房贷款”标准执行。
也就是说,如果申请户名下有一套房子,这套房子的贷款还清后,就可以享受首套房贷款政策。如果名下有两套房子,就算这两套房子都还清贷款,则将视为第三套房,不享受首套房贷款政策。同时,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告诉导报记者,“认房又认未结清的住房贷款”政策里所指的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及商业贷款。
这一标准认定,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拥有房屋套数包括厦门市国土房产测绘档案管理中心出具的《厦门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查询结果表》中体现的本市住房套数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以下简称“征信记录”)中体现的未结清贷款笔数。若住房证明体现的房屋与未结清贷款为同一套住房的不重复计算。
二套房贷款首付不低于50%
对于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职工家庭没有未结清贷款余额的,执行首套贷款政策;征信记录中有未结清贷款余额的执行二套贷款政策。
按照目前的首套贷款政策,套型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套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若名下有未结清贷款余额的职工家庭,则按照二套房贷款政策实施。按照相应政策,二套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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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家庭 可用公积金付物业费
东南网11月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林泓 通讯员 程雯祺)昨天,导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从这个月开始,厦门低收入家庭职工也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了。
导报记者了解到,按照目前的政策,厦门市低收入家庭职工在本市承租保障性住房或名下拥有住房(含独立产权和共有产权)的,可以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服务费。
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按厦门市民政局等十四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厦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执行。
需要提醒的是,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付物业服务费时,需要提交身份证、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或土地房屋权证、物业服务费支付凭证。若提取人为承租人或房屋所有权人的配偶的,还应提交夫妻关系证明。
提交这些证明后,经厦门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职工如需将提取金额转入本市同名银行卡的,可提供本市同名银行卡,市公积金中心将通过电子授权指令,直接将审核提取的金额转账至该卡,申请人甚至不需要到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同时,原提取审批过程中执行“保留12个月缴存余额”的规定,也从这个月开始,相应调整为“保留6个月缴存余额”并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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