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调整 10月9日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11月7日宣布,即日起本市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作相应调整。10月9日起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本次调整后的政策执行。10月9日前已受理但未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照本次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1、对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2、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参照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即贷款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为五年期以上4.5%,五年期以下(含五年期)4.00%,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每人最高贷款限额为30万元),有补充公积金的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80万元(每人最高贷款限额为40万元)。
3、继续停止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强制性机构担保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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