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直公积金贷款新政:取消第二次贷款时间限制
11月1日起,湖南住房公积金开始实施新政。10月30日,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有关住房公积金新政的通知——《关于调整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到,“购置首套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人均建筑面积尚未达到全市人均建筑住房面积标准的,再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比例由50%降低为40%,利率上浮10%。”,并明确恢复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可在长沙贷款,以及取消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时间限制。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限制被放松
《通知》要求,对于人均建筑面积尚未达到全市人均建筑住房面积标准的,再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比例由50%降低为40%,利率上浮10%。
此政策有利于改善性购房需求的同时,调整了以住房公积金第二次贷款“一刀切”,所有第二套房首付不低于50%,利率上浮10%的要求。
《通知》强调,“恢复办理省内其他中心(含长、望、浏、宁)缴存职工在长沙购买自住房的异地贷款业务,异地贷款政策参照长沙中心贷款政策执行”。
据了解,4月14日省直公积金停止“异地”贷款。
而关于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恢复,早在8月11日,湖南省住建厅印发“湘五条”时就规定,“缴纳存人在缴存地以外的省内其他市州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享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以此来看,此《通知》亦或可看作湖南省直公积金管理中心落实“湘五条”。
未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强制性机构担保费
10月10日,住建部、财政部、央行,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要求“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作为在三部门发文20天后的公积金新政却并未对强制性机构担保收费进行调整。
以下为《关于调整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原文:
省直各单位、中央驻长单位、大专院校:
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湘建房〔2015〕144号)文件精神,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经报上级监管部门批准,决定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政策作出以下调整:
一、恢复办理省内其他中心(含长、望、浏、宁)缴存职工在长沙购买自住房的异地贷款业务,异地贷款政策参照长沙中心贷款政策执行。
二、对于首次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
三、对于人均建筑面积尚未达到全市人均建筑住房面积标准的,再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比例由50%降低为40%,利率上浮10%。
四、购买精装修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为家庭首套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所购为家庭二套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
五、将“借款人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与借款人及其配偶月工资收入之比不得超过45%”调整为“借款人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与借款人及其配偶月工资收入之比不得超过50%”。
六、借款人由代理机构代缴住房公积金的,如在本中心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24个月(含24个月)以上,且期间无断缴或转移的,可以免于提供社保缴交证明。
七、借款人配偶未缴交住房公积金和社保的,提供单位月收入证明及近一年银行工资卡流水,按实际情况确定收入。
八、取消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在前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6个月后的时间限制。
本通知自11月1日起执行。《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湘直资管〔2015〕20号)及后续相关文件通知中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本通知执行之日前贷款资料已受理(已录入系统)的,按原规定执行。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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