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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及额度计算

更新:2023-11-26 00:53:50 高考升学网

公积金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的贷款,国家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23年自贡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及额度计算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自贡市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及额度计算

一、2023年自贡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健康发展,服务人才强市战略,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有宜居,现结合我市实际,将相关政策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放宽住房套数认定政策

实行只认贷不认房的认定标准。既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又无尚未完清的住房商业贷款,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有一笔已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一笔尚未完清的住房商业贷款﹐按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贷款记录以征信报告为准。

(二)取消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须间隔12个月及以上限制

(三)对持有天府英才A、B、C卡的高层次人才给予政策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政策执行时间

调整政策自2022年1月17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政策执行中,普通商品房贷款认定时间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再交易房贷款认定时间以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收件时间为准。原有政策如有与此相抵触的,按调整后政策执行。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本规定将相应作出调整。

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1月17日

《自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自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贡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担保、变更、贷后等贷款管理工作。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原则上用于购买在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修建的或建造、翻建、大修的,并能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自住住房。所购住房土地用途应为住宅用地,房屋用途应为成套住宅。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重点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不支持购买别墅等豪华住宅,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类型分为:

(一)期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与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建立项目合作关系的住房。

(二)现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完成商品房现售备案且与公积金中心建立项目合作关系的住房。

(三)再交易房:已取得房屋产权权属证书,具有完全处置权利且可在本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买卖过户及抵押登记的住房。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异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与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一致),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未满60周岁,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以所在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为依据。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

(三)按下列要求缴存住房公积金:

1.申请贷款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应为正常,因特殊原因欠缴的,在申请贷款前所在单位全部缴存职工整体缴存到位后,作为连续缴存月份予以认定;

2.补缴开户之前月份住房公积金的,不作为连续缴存月份;

3.公积金贷款申请当月与最近缴至月份的间隔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4.异地中心转入本市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补缴且前后连续缴存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5.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应按公积金中心缴存相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将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补缴且前后连续缴存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四)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五)建造、翻建住房须具有县(区)及以上规划、住建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大修住房须相关部门认定为危房,并具有县(区)及以上规划、住建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首付款金额加上贷款金额应等于住房价值。

(八)有较稳定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还款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九)能够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十)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缴存职工家庭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完清后,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间隔12个月及以上。按征信报告中贷款结清时间为准。

第八条 借款申请人配偶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并承担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

第九条公积金贷款实行认房认贷政策,根据借款申请人家庭(含借款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中的房屋登记信息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征信报告)中的住房贷款记录进行认定。具体认定标准为:

(一)首套房认定标准

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无成套住房,征信报告中既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又无尚未完清的住房商业贷款。

(二)第二套房认定标准

1.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仅有一套成套住房,征信报告中既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又无尚未完清的住房商业贷款;

2.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仅有一套成套住房,征信报告中有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一笔尚未完清的住房商业贷款,且征信报告中的贷款记录与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的房屋为同一套;

3.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无成套住房,征信报告中仅有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一笔尚未完清的住房商业贷款。

(三)除以上(一)(二)以外为第三套房。

第十条 借款申请人对房屋登记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到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验证或修改房屋登记信息。

第十一条 借款申请人对未结清的住房贷款记录有异议的,可提供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作为佐证。

第十二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贷款)的职工。以征信报告上的记录为准。

(二)再交易房房龄15年及以上的。

(三)再交易房贷款,未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提前办理过户手续的。

(四)征信报告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之一的:

1.近24个月内有贷款累计逾期月份数6期(含)以上的借款申请人家庭;

2.有最长逾期月数4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月份数24期(含)以上逾期记录的借款申请人家庭;

3.有到期未还逾期贷款和到期未还信用卡透支的借款申请人家庭;

4.存在呆账、核销、止付、被强制执行等的。

(五)被纳入法院失信人员被执行名单的。

(六)公积金账户被法院冻结的。

(七)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八)被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登记的。

(九)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第十三条 贷款发放时,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状态为封存,且封存原因为死亡、离职、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停发工资的,贷款不予发放,同时此笔贷款作废。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实行单双职工差别化政策,即双职工最高贷款额度高于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单职工是指单身职工或夫妻中只有一方在申请贷款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职工,双职工是指夫妻双方在申请贷款前均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职工。

(一)普通商品房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其中:双职工为50万元,单职工为40万元。

(二)再交易房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其中:双职工为40万元,单职工为35万元。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专项贷款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

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单笔可贷额度,根据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收入情况、征信状况、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购建住房价格、借款期限、还款能力系数、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等因素,综合评估借款申请人实际情况后,取最低值确定(向下取整为1000元的整数倍)。

第十六条 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账户余额倍数。

(一)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20倍。

(二)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在7500元以下的,在符合其他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可按7500元计算贷款额度。

(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以公积金中心贷款经办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近两年内发生补缴的,借款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资料,经公积金中心贷款经办部门认可后,方能纳入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进行计算:

1.因补缴以往年度未缴、少缴的,应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情况说明以及社保个人参保缴费资料或工资流水,用于核实入职时间和实际收入等情况;

2.因异地转入而补缴的,应提供异地中心出具的公积金缴存明细等资料,用于核实缴存情况;

3.因军队转业而转入补缴的,应提供原所在部队出具的转业证、公积金缴存证明、明细等资料,用于核实缴存情况。

第十七条对在征信报告中贷款、信用卡有逾期记录的借款申请人家庭,实行差别化贷款政策。借款人及配偶的累计逾期期数分别计算,按照逾期情况较严重的一方核定实际贷款额度。应贷额度为不考虑借款人信用情况的单笔可贷额度,且不超过借款人申请贷款金额。

(一)对有最长逾期月数2期或累计逾期月份数6期(含)以上12期(不含)以下逾期记录的借款申请人家庭,按应贷额度80%核定实际贷款额度。

(二)对有最长逾期月数3期或累计逾期月份数12期(含)以上24期(不含)以下逾期记录的借款申请人家庭,按应贷额度60%核定实际贷款额度。

(三)因信用卡年费产生的逾期记录,应提供商业银行开具的说明或流水明细,经认定后可不纳入逾期期数计算。

第十八条 首付款比例是指首付款金额占所购住房价值的比例。

(一)首套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第二套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

(二)建造、翻建、大修住房首期付款或者自筹资金不得低于所需费用的30%。

(三)所购住房价值的认定。

1.所购住房是期房、现房的,应以住建部门确认的住房交易价格作为住房价值;若为成品住宅,可按全装修住宅总价款确定住房价值;

2.所购住房是再交易房的,应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住房价值及住建部门确认的住房交易价格的低值,确定住房价值。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是具有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并由公积金中心按规定程序选择的专业机构。评估费用于2021年7月1日起由公积金中心承担。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还款能力系数为0.5,计算公式:借款申请人家庭月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0.5≥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其他月负债。

离婚协议或相关法律文书中的负债纳入借款申请人负债计算,如债务已完清,需出具相关完清证明。

第二十条 家庭月收入的认定

(一)公积金缴存职工的月收入,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依据。对缴存基数有异议的,应提供个税征收依据、近6个月的社保个人参保缴费资料、上一年度个人银行账户工资流水(显示为工资、津补贴等)任一资料佐证,相关资料与缴存基数不一致的,取最低值确定月收入。

(二)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收入,能提供收入证明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领取社保退休工资的按退休工资计算。

(三)配偶为现役军人的,按双职工计算,其缴存基数按所在部队出具的收入证明计算,出具了公积金缴存余额证明的,可计算在余额之内。

第二十一条 贷款期限应以整年计算,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具体为:

(一)普通商品房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

(二)再交易房贷款最长期限为25年。

(三)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最长期限15年。

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限。临近退休,但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能有效实施贷后管理的,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1-5年。“临近退休”是指:距离退休年龄10年(不含)以内的。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

(一)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同期法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二)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同期法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第二十三条 在贷款还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一)贷款期限为1年的,不分段计息。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二十四条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完全满足贷款需求时,可同时向贷款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由贷款银行与公积金中心分别审批,其中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应保持一致。组合贷款按资金来源分别执行相应的利率。组合贷款的担保应采取同一种担保方式,设定同一抵押物。

第四章 贷款合作项目管理

第二十五条暂定三级及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与公积金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关系。取消暂定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中心认可的开发资质为三级及以上房屋开发企业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政策。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申报遵循属地化原则,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的公积金管理部门申报合作项目。公积金中心应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自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积金中心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资质等级、资金状况、楼盘项目等具体情况收取保证金,对保证金的缴交原则、方式、担保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保证金比例的执行标准为:

(一)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保证金比例2%。

(二)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保证金比例3%。

(三)暂定二级和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保证金比例4%。

(四)暂定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保证金比例5%。

(五)对土地或在建工程已抵押楼盘项目,贷款保证金比例6%。

第二十八条公积金中心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名称和借款人分类建立保证金管理账目。对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缴交的保证金,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计算利息,于退还保证金时一并支付。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条件。在住房公积金资金充裕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满足以下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一)完成所购房屋的抵押登记。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生产经营以及楼盘建设进度正常。

(三)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了合作协议并能有效履约。

(四)多层住宅主体结构封顶,高层住宅主体结构达到形象进度的2/3。多层住宅指10层以下住宅,高层住宅是指10层及以上住宅。

如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紧缺,则在满足上述4个条件的基础上,贷款发放实行轮候制。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属于担保贷款。贷款担保采取住房抵押担保。普通商品房和再交易房最高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专项贷款不超过该房评估价值的50%。

(一)借款人购买自住住房的,应使用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

(二)借款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以中心认可的拥有不动产权证的其他住房抵押,不得用正在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抵押。

第三十一条在抵押期内,借款人应妥善保管好抵押物,不得擅自处分,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处置其抵押物,或由担保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期房在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明前,应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

第六章 贷款程序

第三十三条 申请贷款时应提供以下贷款申请资料:

(一)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

(二)有效身份证件。

(三)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法院判决离婚的生效文书等。

未婚的应提供借款申请人的未婚申明,以户口簿和征信报告为佐证。

(四)购房证明:

1.购买期房、现房的,提供经住建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合同摘要(备案表);

2.购买再交易房的,提供经住建部门确认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或协议。

(五)首付款证明:

1.购买期房、现房的,提供首付款收据,刷卡POS单或现金收款单等;

2.购买再交易房的,提供买卖双方确认的银行转账凭据、银行现金缴款单、首付款收据等。

(六)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征信报告。

(七)借款申请人家庭房屋登记信息。

(八)申请再交易房贷款的,除借款申请人提供以上资料外,售房人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过户前的产权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信息摘要;

2.售房人身份证明;

3.收款账户:符合受托银行要求的售房人账户。

(九)异地缴存职工提供住建部统一格式的异地缴存证明及明细,还应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和购房所在地城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借款申请人家庭住房登记书面查询结果。

内江和自贡缴存职工在两地间购房贷款不提供异地缴存证明和缴存明细,由贷款所在地公积金中心负责协查。适时推进川渝等异地缴存证明和缴存明细无纸化。

(十)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一)购买普通商品房的,借款申请人在签订购房合同的同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贷款申请资料,并按要求填写书面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公积金中心网厅录入相关资料,同时将贷款纸质资料递交受托银行。

购买再交易房的,借款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提出申请,填写并提交相关资料;也可通过公积金中心网厅提交申请资料。

(二)受托银行对贷款申请及申请资料进行受理、调查、初审,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三)公积金中心进行复审、审批。

(四)受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面谈并签署借款合同等贷款手续。

购买再交易房的,借款人及售房人应在接到过户通知后,方可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将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等资料交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受托银行领取抵押登记证明。

(五)受托银行办妥贷款手续后,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核。

(六)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且楼盘形象进度达到发放条件的,通知受托银行发放贷款。

1.普通商品房贷款资金应以借款人支付购房款的名义,划转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确认的售房资金监管账户;

2.再交易房贷款资金应划转到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符合受托银行要求的售房人账户,不得划转给第三人;

3.商转公和离异变更的贷款资金应划转到借款人账户。

(七)受托银行或房地产开发企业通知借款人领取借款合同。

第三十五条 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中,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审查发现借款申请人不符合贷款规定的,应退回并告知借款申请人原因。

第七章 贷款偿还和变更

第三十六条贷款期限为1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自行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第三十七条 在还款期间,借款人应按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每期还款日前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委托扣款账户。

第三十八条 正常还款一年及以上,借款人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公积金贷款。

(一)提前偿还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使用自有资金或在符合提取条件的前提下使用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二)提前偿还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使用自有资金最多两次部分提前还款,还款金额应当是万元整数倍。部分提前还款后每月应还本息按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

第三十九条 在还款期间,借款人可申请办理贷款变更业务,变更业务主要包括离异变更、担保变更、还款账户变更等。

(一)还款账户变更

在还款期间,当借款人用于还款的借记卡(或活期存折)丢失、损坏等原因,需要变更原合同约定还款账户时,借款人应向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新的符合受托银行扣划要求的还款账户。

(二)离异变更

1.在还款期间,借款人夫妻离异后变更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离异变更贷款。

(1)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满12个月。

(2)申请人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条件。

(3)变更贷款需自筹资金还清原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使用公积金还贷。

2.贷款金额和年限。

(1)离异变更贷款金额为不超过原贷款的剩余本金且小于借款人自身可贷最高额度。

(2)离异变更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原贷款剩余贷款期限。

3.申请离异变更贷款应提供以下资料:

(1)第三十三条所述贷款申请资料。

(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

(3)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4.离异变更贷款的流程。

(1)贷款审批。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离异变更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填写贷款申请资料,借款人将相关贷款申请资料递交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中心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2)提前还清原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以后,受托银行通知借款人自筹资金还清原住房公积金贷款。

(3)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拿到完清手续后,携带相关资料到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4)办理变更手续。签订合同后,借款人需到相关部门将原夫妻双方抵押手续,包括《房屋他项权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变更为新借款人(个人或夫妻)抵押手续,并将抵押手续递交受托银行。

(5)贷款发放。受托银行将相关手续递交公积金中心后,公积金中心将贷款发放至借款人账户。

第四十条 担保人变更

(一)原有实行自然人担保的贷款,在还款期间,当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等原因,需变更原合同约定的担保人时,借款人应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变更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变更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

1.借款人及原担保人均同意变更担保人;

2.借款人应提供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资格的担保人。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需符合以下条件:

1.担保人须为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具有稳定的工资收入且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借款人月应还本息,无其他担保行为;

2.担保人须为家庭成员以外的第三人,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对担保行为负责,担保人年龄加借款期限不应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延长5年;

3.担保人个人信用记录良好,个人信用报告中无累计三次(含)、连续两次(含)以上贷款逾期记录;

4.担保人夫妻双方必须到场签订担保合同。

(三)申请变更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变更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申请;

2.新担保人相关申请资料。

(四)申请变更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办理流程:

1.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变更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并填写变更担保人申请资料;

2.借款人将变更担保人申请资料递交公积金中心;

3.公积金中心根据相关规定对新担保人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公积金中心向受托银行开具《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变更通知书》;

4.受托银行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变更通知书》的内容,通知借款人、原担保人、新担保人,持相关证件签订《借款合同变更协议》;

5.受托银行根据变更内容,修改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信息,完成变更手续。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四十一条 在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的,受托银行、公积金中心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催收、诉讼、处置抵押物等追偿措施。

第四十三条借款人应接受受托银行、公积金中心对其还贷能力、抵押物等情况的核查,对已经或可能出现影响贷款偿还的因素,应及时告知受托银行、公积金中心,并配合采取相关债权保全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借款人在结清贷款前出现还款逾期或违反借款合同约定停止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等违约情形,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据借款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四十五条借款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公积金中心应没收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取消当事人3年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的资格;借款人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未退还期间暂停办理提取、贷款相关业务,自追回之日起5年内取消其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资格。公积金中心除追究其法律责任外,还应进行不良行为登记,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公积金中心会同受托银行负责追回。

第四十六条 受托银行未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和相关协议的约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借款人、缴存单位、受托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公积金中心等有关个人和单位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省、市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二、2023年自贡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

1.单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 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存款)×还款能力系数-借款人现有月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2.两人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月工资总额 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存款)×还款能力系数-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现有每月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三、2023年自贡公积金贷款条件

1.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者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因为,如果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正常,时断时续,说明其收入不稳定,发放贷款后容易产生风险。

3.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满足职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种"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

4.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当职工有其他债务缠身时,再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就很大,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的原则。

5.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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