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还贷能力系数(0.45)×12(月)×实际可贷年限,可贷年限为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最长为30年,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关于淮阴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的问题,具体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还贷能力系数(0.45)×12(月)×实际可贷年限,可贷年限为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最长为30年,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
一、《缴存细则》部分
1.扩展缴存人范围
(1)依据住建部等五部门《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的精神,《缴存细则》第六条增加了与本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港、澳、台同胞以及具有永久居留身份的外国人,可以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缴存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了本市行政区域内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淮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
根据住建部等三部委《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的精神,《缴存细则》第十四条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标准调整为“最低不得低于市人社部门最新公布的我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五条将企业单位职工个人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各为5%-12%,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可以参照企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执行。
3.全面落实“一网通办”
(1)根据国家、省市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和政务服务“不见面”“一网通办”要求,《缴存细则》第五章专门对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管理作了规定,缴存业务基本实现线上全覆盖。
(2)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缴存细则》对业务事项,由原来到受托银行办理,修改为向公积金中心办理。
4.贯彻落实标准规范
(1)依据《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缴存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个人缴存部分、单位缴存部分以及住房补贴均以元为单位,元以下由“分角进元”改为“四舍五入”。
(2)依据《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为确保单位及职工知情权,防范资金风险,《缴存细则》第二十八条明确了缴存职工多缴、错缴住房公积金的处理方式,明确了公积金中心的核实和告知义务。
(3)依据住建部《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建办金〔2020〕53 号)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为提高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效率,满足缴存人异地办事需求,《缴存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明确了职工劳动关系迁入或迁出本市的业务办理方式。
二、《提取细则》部分
1.扩展和规范提取使用条件
(1)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和《淮安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指导意见》(淮住建发〔2021〕115号),《提取细则》第五条增加了“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的提取情形,第二十条明确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的范围、对象、额度和时限等。
(2)依据江苏省建设厅、财政厅、人行南京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和住建部等四部委《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提取细则》第五条规范了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未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账户须封存满6个月方可提取。
(3)依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提取细则》第十条明确缴存人及配偶有多笔未结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除婚前夫妻双方各自单独办理的住房贷款除外,只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其中一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第十九条将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规范为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
(4)依据住建部等四部委《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取细则》第十一条对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和规范,增加了通过交易方式取得直系血亲房屋所有权、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剩余部分产权人未发生变动等不予提取的情形,进一步明确了住房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2.持续开展减证便民
(1)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提取细则》取消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审核环节和出具《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的规定。
(2)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对“租购并举”的支持作用,依据住建部等三部委《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提取细则》第十七条进一步简化了租房提取的业务流程和要件,缴存人无需提供租房合同、水电费缴费流水等证明材料,只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其配偶在淮安市无自有住房且12个月内无购买住房、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提取记录,即可办理租房提取。
3.加强提取申请审核
(1)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取细则》第二十条明确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加装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发证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提取;第十九条突发事件造成家庭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基本医疗费用报销后一年内一次性申请。
(2)根据住建部等四部委《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的精神,为防范骗提套取公积金行为,《提取细则》第十四条对多人频繁买卖交易同一套住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的,严格审核提取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明确“同一套住房在同一自然年度内交易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购买该套住房的缴存人,在该自然年度内,只能就其中一次交易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交易的购房缴存人可以在以后年度提取住房公积金,且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均须尚未出售该套住房”。
4.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根据住建部等四部委《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的精神,《提取细则》第三十条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实施联合惩戒。对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公积金中心记入个人失信档案,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违规提取的资金,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将其失信行为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三、《贷款细则》部分
1.扩展贷款发放对象
(1)依据住建部等三部委《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贷款细则》第六条将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扩展为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市缴存人以及异地单位缴存人。
(2)依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贷款细则》第八条对共同借款人进行适当调整,开展住房公积金代际互助贷款业务,本市购买首套住房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的父母或子女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作为共同借款人。
2.加大贷款支持力度
为合理引导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和保障新就业职工住房需求,依据《关于印发淮安市全国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发〔2014〕132号),《贷款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购买本市共有产权住房的新就业缴存人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可按一定比例上浮。第十七条规定对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人,通过计算贷款额度不足的,实施贷款保底额度。
3.调整不得贷款情形
为防范房屋共有人之间利用份额转让套贷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贷款细则》第十条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形增加“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剩余部分产权人未发生变动的(购买保障性住房除外)”。
4.整合贷款额度计算方式
依据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在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15倍的基础上,《贷款细则》第十六条增加了按还贷能力系数计算贷款额度的方式,可贷额度=缴存基数×还贷能力系数(30%)×可贷期限(月)。
5.调整贷款最长期限
依据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结合我市职工平均收入水平以及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贷款细则》第十九条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调整为最长不超过30年。
6.调整贷款偿还口径
依据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贷款细则》第三十四条在固定日还款基础上,增加了按日对日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第三十五条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额应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比例由50%调整为60%。
四、其他优化
1.为保证实施细则的严肃性、长期性,不因具体的业务要件、参数调整而相应修改,对业务相关证明材料不再做具体规定,而修改为“具体证明材料由公积金中心依据业务办理需要确定并适时公布”。
2.实施细则对涉及账户余额倍数、还贷能力系数、最高贷款额度、贷款保底额度、贷款额度上浮比例等具体执行参数的,改为“由公积金中心拟订,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3.随着我市政务数据共享的不断深化,中心与关联部门的信息互联互通不断推进,实施细则明确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方式获取相关提取信息的,原则上不再要求缴存人提交提取证明材料。
4.为方便群众,实施细则突出了线上业务服务渠道,缴存人可向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或通过线上渠道申请。
公积金贷款额度视情况而定,具体情况如下:
1、使用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
2、使用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贷款时正常缴纳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
3、如果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且或其配偶在申请贷款时正常缴纳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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