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没有自住住房,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5%提取
(一)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或配偶租赁房屋,符合下列情形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1、租赁房屋须为普通自住住房,车库、铺面、厂房等非住宅性质房产不能提取;
2、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没有自住住房;
3、提取申请应当在当期还款后一年内申请提取。
(二)提取额度:
提取额为租赁房屋的月租金扣除家庭工资收入15%后的差额部分,且每月最高提取额不超过800元,夫妻双方每次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一年内已还且规定的最高款额。一年内分次提取的,提取合计款额不得超过一年内已还且规定的最高款额。
实际发生额超过账户内余额的,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元,不能销户。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
(三)办理要件:
1、夫妻双方失业证明材料或夫妻双方月收入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须持经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关系证明材料或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房租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由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家庭没有自住住房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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