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期限为一年;超过一年仍需降低缴存比例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按照规定报请审核、批准。经批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
第三十二条符合应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形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规定的单位,以没有采取实物分房、不实行住房补贴政策和住房建设资金不足为由,申请暂缓缴存提高缴存比例部分的职工住房补贴,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报管理中心审核核准。
第三十三条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到管理中心办理补缴手续。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视同所欠职工工资予以优先偿还。
单位合并、分立、改制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存或者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应当在单位办理合并、分立、改制手续前明确缴存责任主体。
第三十四条计算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数额时,其缴存月工资基数按照单位或者职工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确定;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可以按照市有关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管理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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