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伪造印章、证件、合同、发票等造成骗贷的,公积金中心应依法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凡缴存单位未办理缓缴手续,借款人在贷款手续完成后即恶意停止缴存公积金连续达12个月或累计满15个月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第二十八条公积金中心应对骗贷的借款人及造成骗贷的单位和个人登记备案,通过公积金中心网站或本市媒体予以曝光,并可将骗贷行为作为信用不良记录纳入依法设立的信用管理平台。
第二十九条公积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造成贷款风险或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受委托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或贷款委托协议约定的,公积金中心可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公积金中心可依据本办法制定贷款业务的具体操作规范。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1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月25日,2000年7月17日颁布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东府〔2000〕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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