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做好贷后检查、风险监测、贷款归还、担保债权管理、借款合同变更、逾期贷款催收、不良贷款处置、贷款档案管理等工作,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第十九条贷款实行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还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在还款期限内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借款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公积金中心监制,供当事人参照使用。借款人申请变更借款合同条款的,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一条公积金中心应建立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机制,受委托银行应加强逾期贷款管理,做好逾期贷款催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应当依照借款合同约定对逾期贷款进行处置,并可在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内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和罚息;处置后形成贷款损失的,应当按照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贷款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报呆账核销。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结清贷款后,受委托银行应及时办理公积金贷款清户和抵押(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贷款档案的归档、保管、利用、销毁和移交等管理工作。贷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受委托银行负责,公积金中心根据需要,有权向受委托银行随时调用贷款档案,也可同时建立贷款档案的备份。
第二十五条公积金中心应加强对受委托银行日常贷款业务的管理和监督,制定公积金金融业务受委托银行考评办法并开展受委托银行贷款考评工作。
第六章贷款监督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骗取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应当终止借款合同、停止支付或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并按以下规定分别予以处理: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骗贷的,公积金中心应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职工所在单位,同时5年内不受理其贷款申请。
(二)借款人隐瞒或虚报婚姻状况、直系亲属关系、购房行为、住房数量等情况的,公积金中心可自该违规行为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予受理其贷款申请。
(三)虚构提取条件,或持伪造资料提取公积金的,自该行为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予贷款。
(四)购买“双拼房”、“多拼房”申请贷款隐瞒不报的,不予贷款。
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伪造印章、证件、合同、发票等造成骗贷的,公积金中心应依法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凡缴存单位未办理缓缴手续,借款人在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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