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5〕20号)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5月1日起调高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下限。现通知如下:
一、在5月1日后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我市职工,月缴存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即1510元。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在5月1日前已经开户的职工,其缴存工资基数低于1510元的,不需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缴存工资基数仍然为该职工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三、职工月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单位可在本单位年度调整时进行调整。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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