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三届一次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适当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政策的议案,日前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适当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政策的通知》,自5月1日起实行。
缴存和贷款方面主要有四项新政:
一、降低缴存和贷款门槛
允许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以个人名义开户缴交住房公积金。其申请贷款年龄限制参照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存职工购房(或建房)的申请贷款时间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建房的自审批之日起)由不超过2年改为3年;将“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后才能贷款”的限制调整为1个月。允许为子女或父母购房申请贷款。缴存职工为子女或父母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执行央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住房贷款次数认定标准。将“曾有2次住房贷款的不允许再次申请住房贷款”的规定调整为“当前5年内有过2次住房贷款的不允许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降低首付比例
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由30%降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
三、调整贷款额度计算方式
申请贷款额度与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再挂钩计算。取消“二手房贷款的房价认定标准以合同价、评估价、契税价三者中最低价为准”的规定,改为以评估价与契税价的平均价为准。
四、增加贷款支付方式
采取按揭方式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须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贷款资金划转到房产开发商银行账户内,房产开发商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缴纳保证金(贷款额的5%),借款人结清贷款或将他项权证交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后,将保证金退还给房产开发商。各管理部在楼盘调查时与房产开发商签订相关协议后统一由房产开发商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申贷手续。
在提取方面主要有五项新政:
一、实行月对冲还贷政策
在实行年对冲还贷政策基础上,实行“月对冲”还贷政策,减轻贷款职工的还贷压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
二、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为子女购房
职工为子女购买住房,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三、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缴纳房屋维修基金
职工缴纳自住住房维修基金可凭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及《维修基金发票》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本年度实际缴纳的维修基金。
四、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缴纳物业管理费
职工缴纳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可凭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及《物业管理费收款收据》提取住房公积金,一年内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为一年应缴纳的物业管理费。
五、取消一年内只能提取一次的规定
缴存职工如果符合多项提取条件,一年内允许多次提取,但同一条件一年内仅限提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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