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对企业(单位)职工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的调整
1.缴存基数的确定及计算口径。职工月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2.缴存基数的上下限规定。根据“控高保低”政策,本次调整后的职工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16163元,其中有条件的单位在全员建缴的前提下,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可适当放宽到26938元。职工月缴存基数最低原则上不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233元),其中确有困难的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决议,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可按市政府公布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1470元)确定。
(二)缴存比例的调整
根据嘉金委办〔2005〕9号文件的规定,可在9%—12%范围内由企业(单位)自行选择确定。一个单位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二、办理方式
本次年度调整统一采用网上申报,各企业(单位)可登陆嘉兴住房公积金网站进入“网上办事大厅”进行办理。具体操作请参照《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年度基数调整网上申报操作说明》(详见附件)。
三、办理时间
本次年度调整办理时间为6月5日—7月30日。
四、注意事项
(一)各单位要重视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调整工作,要落实责任,明确专人负责,并将测算核定的职工缴存基数在申报办理前告知职工本人。
(二)确有困难需按市政府公布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缴存的单位,请将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决议在网上申报调整前将书面材料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科审核。
(三)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切实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和公平性,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缴存政策规定,个别缴存工资基数超本通知规定的26938元限额的单位,请在本次调整中严格控制在规定的限额以内。如在规定期限内不作调整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有关规定予以统一下调。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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