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异地购房或购房还贷提取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出台。该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将由全省推至全国范围(港澳台除外)。
据了解,凡是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抚州户籍职工,住房缴存6个月以上(含6个月),在抚州购买自住商品房(含自住二手房),可获得抚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此外,在抚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外地购买或贷款购买自住商品房(含自住二手房),也可向抚州市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使用个人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附上政策全文
抚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异地购房或购房还贷提取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一、根据国家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和省住建厅《江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省内“一体化”政策实施办法(试行)》(赣建金【2015】10号)等文件精神,为统一规范开展好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异地购房或购房还贷提取的业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所称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在抚州市行政区以外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缴存职工、户籍及购买的自住房在抚州市行政区内(省内不限户籍),向我市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业务。
异地购房或购房还贷提取是指在我市缴存职工,在抚州市行政区以外地区购房或贷款购房申请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业务。
三、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受理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和办理异地购房或购房还贷提取的业务,统一按本细则操作实施。
四、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办理
(一)对象及条件
申请在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异地缴存职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缴存地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含)6个月以上,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状态,且工作、收入相对稳定者;
2.户籍所在地为抚州市行政区内(省内的除外);
3.所购买的自住房(含再交易房)在抚州市行政区内,但不包括在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及小产权房;
4.在异地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个人征信无不良记录者;
5.能提供1—2名具有本市城市户口且具备民事行为和经济承担能力的担保人;
6.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所需提供的材料
1.购买自住商品房的
(1)由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2)在本地已备案的正式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份;
(3)购房首付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份;
(4)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5)个人资料:本人或夫妻双方户口簿、二代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的原件及各2份复印件;
(6)由银行提供的本人或夫妻双方个人征信报告。
2.购买自住再交易房的
(1)卖方过户前房产证备案认证复印件2份(公积金机构在房产证复印件上盖章件);
(2)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份;
(3)房屋交易的契税纳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4)交易过户后的房产证书及复印件2份;
(5)同前款第(1)(5)(6)项资料。
以上资料除异地缴存使用证明、购房合同、个人征信报告外,其它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均统一使用A4纸张。
(三)贷款的首付比例、额度、期限
购房首付比例20%,国家如有新政策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每户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偿还贷款期限可延长至借款人退休年龄后5年,但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
(四)业务办理流程
1.本地公积金机构接受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的咨询,做到一次性告知。
2.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从抚州公积金网站(网址:www.fzgjj.com)使用A4纸下载《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审批表》一式两份进行填写(不能准确填写的内容请到贷款地公积金机构现场填写)。
3.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在《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审批表》内的“申请人收入证明”、“申请人配偶收入证明”一栏中填写内容并加盖工作单位公章。
4.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到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该证明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5.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携本细则规定的所需资料向本市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6.本市公积金管理机构向开具证明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信息真实性、完整性的情况核实,并调查审核其它各类资料。
7.本市公积金受理机构按审批程序报批。
8.本市公积金受理机构告知申请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决定,并通知已批准贷款的申请人及配偶到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委托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9.市中心每月向批准贷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寄送贷款回执(式样附后)。
10.本市公积金管理机构按规定进行贷后跟踪管理,出现逾期情况及时向贷款人公积金缴存地的管理中心反馈。
以上贷款申请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公积金管理机构当场受理;经核实条件符合、手续完备后,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并通知贷款申请人;调查核实难度较大的,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限,但最长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五、异地购房或购房还贷提取业务的办理
(一)对象及条件
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外地购买或贷款购买自住房,申请提取使用个人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职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按时、足额、连续缴存公积金的;
2.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
3.在外地购买或贷款购买自住房的。
4.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其他规定的条件。
(二)类别、额度及时效认定
1.类别
(1)购买自住商品房(含政策保障性住房)的提取,即不贷住房公积金贷款,一次性提取个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
(2)购买自住再交易房的提取,即不贷住房公积金贷款,一次性提取个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
(3)住房公积金或商业银行贷款购买自住商品房、再交易房的还贷提取,分为一次性结清还贷提取和一年一次还贷提取:
一次性结清还贷提取是指全部或最后一次全部结清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
一年一次还贷提取是指每年在贷款发放的对应月份的次月对上一年度12个月还贷额本息的提取。
2.额度
各类购房提取的提取额均不能超过房价总额,购房还贷提取不能超过结清还贷或年度每次还贷的额度,且每户提取总额均不能超过50万元的上限,个人账户最低必须保留200元。
(1)购买自住商品房、再交易房提取的,个人或夫妻双方可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余额;
(2)一次性自付结清还贷本息提取的,可一次性提取个人或夫妻双方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余额。
(3)一年一次还贷提取的,可提取个人或夫妻双方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余额中上一年度12个月还贷本息的额度。
3.时效认定
(1)购买自住商品房的提取,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时间为起始时间;购买再交易房的提取,购房时间以契税纳税凭证载明时间为起始时间。
(2)一次性结清个人住房贷款提取的,从公积金委托发放贷款银行或商业银行开具的结清证明时间起算,一年内申请有效。
(3)一年一次提取公积金还贷提取的,在还款期满一年以上、贷款发放对应月份的次月申请,申请时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提取。
(三)所需提供的资料
1.购买自住商品房的(含政策保障性住房)的
(1)当地房管部门网站(提供网址和密码)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购房总额规定比例的付款发票或税务专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经工作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表格由公积金机构提供);
(4)个人或夫妻双方个人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涉及提取父母、子女公积金的,提供户口簿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6)个人或夫妻双方个人征信报告(银行出具);
(7)提取人银行账号(卡或折)原件及2份复印件。
2.购买自住再交易房的
(1)买卖双方交易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房屋交易后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房屋交易契税纳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同上款的(3)、(4)、(5)、(6)、(7)项资料。
3.贷款(含公积金、商业银行)购自住商品房、再交易房还贷提取的:
(1)住房贷款自付一次性结清提取公积金
当地购自住商品房购房合同或再交易房交易协议(合同)、契税纳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与当地住房公积金机构或商业银行签订的贷(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ƒ公积金委托贷款银行或商业住房贷款银行签章出具的最后一次还款本息凭证和结清证明原件及各2份复印件;
④同上款的(4)的各项资料。
(2)住房贷款一年一次提取公积金
①公积金委托贷款银行或商业银行签章出具的住房贷款上一年度12个月还贷交易明细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借款人个人银行账号(卡或折)原件及复印件2份;
④的各项资料(第二次提取时不再提供贷(借)款合同、个人征信报告)。
以上提供的各类资料除结清证明、还贷交易明细原件外,其他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均统一使用A4纸张。
(四)业务办理流程、时限
1.符合本细则条件的异地购房或购房还贷提取的职工向本市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资料;
2.异地购房或购房还贷提取的职工在本市公积金管理机构领取《提取申请表》,并填写和工作单位盖章;
3.本市公积金管理机构对所能提供的资料调查审核;
4.本市公积金机构按审批程序报批;
5.本市公积金机构告知申请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使用的决定,向准予提取人划拨批准金额。
以上提取申请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公积金管理机构当场受理;经核实条件符合、手续完备后,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并通知提取申请人;调查核实难度较大的,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限,但最长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六、注意事项
1.市、县(区)公积金管理机构对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异地购房或购房还贷提取业务的申请,调查审核要认真负责、严谨操作、规范报批,切实防范骗贷、骗提现象的发生,一旦出现要按照部、省厅、市中心相关处理规定进行追究。
2.加强对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的贷后提取、还款、变更等情况的跟踪,定期与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情况核对,加强对异地购买或购房还贷提取情况的管理,进行标识、建立台账。
3.本细则与市中心以往印发的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本细则规定执行,不相抵触的结合一并执行。
4.本细则从12月15日起执行。
5.本细则解释权归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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