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金管〔2009〕4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规范和适当降低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闽建金〔2016〕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福州市统计局提供的度福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现将度(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福州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度福州地区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标准
(一)福州地区除中央驻闽单位外的其他单位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标准
度福州地区除中央驻闽单位外的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15621元[福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2478元÷12个月(以四舍五入计算)×3倍]。
(二)福州地区中央驻闽单位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标准
度福州地区中央驻闽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26035元[福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2478元÷12个月(以四舍五入计算)×5倍]。
二、福州地区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标准
7月1日前开户的缴存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为1350元;7月1日后开户的缴存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参照届时省政府最新公布的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度福州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为12%。
新开户建缴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可在5%-12%间选择适宜的缴存比例为职工建缴住房公积金。
四、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7月1日至6月30日)月平均工资。7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该职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口径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总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中央驻闽单位职工限高3125元,其他单位职工限高1875元,不低于68元;计算结果见角进元,见分舍去)。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中央驻闽单位限高3125元,其他单位限高1875元,不低于68元;计算结果见角进元,见分舍去)。
请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以上标准及时做好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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