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度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报审工作已经开始。结合省直驻沈机关、事业单位规范津贴补贴政策,现将本次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报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凡在省直中心建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已完成12月份公积金汇缴的单位,均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审核。特别提示:未完成度公积金缴存基数报审之前,请按原基数按月缴存公积金。按月汇缴公积金必须先交汇(补)缴书,再于每月27日前完成缴款。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从1月份起执行。
由于2月省直驻沈机关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已补发下半年津贴补贴的单位,请持省人社厅、财政厅相关审批表格,重新核定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关基数调整报审表请在中心网站自行下载。在完成差额补缴后,再行报审度公积金缴存基数。已调出人员应在新单位报审、补缴。
二、缴存基数的计算口径
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度月平均工资。
三、缴存基数的上、下限
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待度统计数据公布后,按照省直中心通知要求办理,详情请随时关注省直中心门户网站。
缴存人度月平均工资未达到1300元的,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300元。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辽人社[2015]312号),从1月1日起,省直驻沈单位新增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含调、转入启封)的缴存基数下限,调整为1530元。
四、住房公积金月缴额的计算
月缴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四舍五入,保留到元位)+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四舍五入,保留到元位)
五、报审材料
(一)填报《公积金汇缴清册》及《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各一式两份。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的单位,另需报送电子文档。请自带U盘,到经办银行公积金专柜,拷贝基数调整变更清册。
请注意:报表务必按照职工个人账号顺序填列,且只填列“正常状态”的职工。
单位若有相同姓名的职工,请务必核准职工个人账号、身份证号和与之匹配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以免出现同名职工缴存“串户”等错误。
(二)工资手册原件及加盖审批部门审批章相应月份的复印件(省直行政、事业、社团等单位度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手册各月份复印件)。企业工资手册审核内容不全的,请补审或携带纳税申报表。
(三)12月份工资表和度月均工资计算表(备注中需注明当年减少人员数及其当年工资总额)。特别提示:月均工资计算表请务必填写合计数!
(四)经过国资委、人社厅、财政厅等部门审定工资总额的单位,需提供相关的工资审批手续。
(五)中直单位提供上年经费决算或上级单位批准的工资总额等相关文书。
(六)合同制及派遣员工享有与本单位编制内员工同等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和义务。实行人才派遣制的用人单位,应提供签约的派遣公司名称及派遣人员名单。
(七)缴存基数没有变化的单位,也应提供度工资手册和工资表,《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一式两份,以审核存档。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伤残: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65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旅行时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且自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90日内进行必要合理的治疗,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90日内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保险金。查看详细加入对比热销122511份
抚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新调整政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处的相关规定,现就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年度(7月1日至6月30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变,仍为各12%。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年度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月平均工资,各单位应按照抚顺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7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抚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抚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769×300%=11307元,为度月缴存基数上限。
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突破缴存基数上限。
2015住房公积金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抚顺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比例审批
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申请,并报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
四、各单位在办理调整业务时要对单位和职工基础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如发生变更或发现登记有误,请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五、继续落实缴存基数封顶等规定,纠正少数单位和职工存在的缴存基数超标准、不封顶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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