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7〕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情况,调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现将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上、下限的执行标准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分别乘以单位及职工缴存比例之和。
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7310元(该计算口径经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根据《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发〔2014〕33号)文件,下限为1250元。
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
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统制字〔1990〕1号)的要求执行。即职工工资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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