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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雅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更新:2023-08-13 15:51:25 高考升学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基本消费的资金支持、互助和融通的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川建发[2007]9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雅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管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审核、记载并核算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为公积金缴存单位和个人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对账、查询和政策咨询服务,受理投诉,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

第四条 市公管中心设立的各区、县管理部应在授权范围内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 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包括: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双限房、二手房、单位存量房、单位集资建房和拆迁安置房等);

(二)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职工出国(境)定居的;

(七)职工家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八)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省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规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法的;

(十)租房居住的职工,房租超出家庭年收入15%的部分;

第六条 职工依照本细则第五条第(一)、(二)、(三)、(七)、(八)、(十)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死亡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八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提取条件,但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九条 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对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付首付款,可在偿还贷款以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十条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对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我市行政区域外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视同银行贷款),公积金缴存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付首付款,同时可在偿还贷款以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基本住房消费贷款本息的,无房屋所有权的共同还贷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提取申请时间及提取额度

第十二条 职工依照本细则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在一年内申请一次性提取。

购买商品房、双限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一年以内申请一次性提取;

购买二手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自取得房屋产权证之日起,一年以内申请一次性提取;

购买单位存量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自付清房款后,一年以内申请一次性提取;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自审批文件批准后,一年以内申请一次性提取。

第十三条 依照本细则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基本住房消费贷款本息的,应在偿还住房贷款后,在一年内申请提取。

第十四条 依照本细则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不得超过实际已支付的购房、建造、翻建、大修的费用,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购买商品房、双限房提取金额截止至购房合同备案时上年度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

购买二手房,提取金额截止至房屋产权证登记时上年度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

购买单位存量房和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提取金额截止至付清购房款时上年度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

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金额截止至审批文件批准时上年度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

第十五条 依照本细则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年度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且不超过申请时已偿还的当年贷款本息金额。

第十六条 依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四)、(五)、(六)、(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一次性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 依照本细则第五条第(七)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第(八)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职工本人所承担部分的医疗费用。

第十八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一次性提取死亡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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