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南公积金缴存范围
1.国家机关在职职工;
2.国有企业在职职工;
3.城镇集体企业在职职工;
4.外商投资企业在职职工;
5.城镇企业在职职工;
6.事业单位在职职工;
7.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职职工;
8.社会团体在职职工。
在此基础上,2017年河南公积金缴存范围进一步扩大,下面三类人群也可以参保公积金:
1. 进城务工人员;
2. 个体工商户;
3. 自由职业者。
二、河南公积金缴存比例
最高12%,最低5%。
三、河南公积金缴存基数
不得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上年度职工最低平均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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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一:更多人受益
一份来自省住建厅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年末,全省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1445亿元,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金额占商品住宅销售金额的比例基本稳定在1/4左右。
但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直存在着“执行不到位”“受益范围窄”的问题,很多人享受不到这项政策,如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群体。
因此,下一步重点将已在城镇有稳定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群体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
焦点二:自愿平等
《意见》明确了扩面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即各类城镇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进城务工人员也应享有同等权利。此外,各地还应将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此外,《意见》鼓励非全日制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以下统称自主缴存者)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享有缴存职工的各项权利。
焦点三:个人可以免缴,单位不行。
《意见》明确提出,设区省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所在城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所在城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缴存比例为12%,最低缴存比例为5%。不设区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特别指出,各地在招商引资中不得承诺免缴、缓缴住房公积金,也不得在引进人才中超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此外,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个人可免缴住房公积金,但所在单位仍应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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