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武汉市以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武汉人,回汉购房时符合条件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今日获悉,《武汉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已开始公示,对相关细则做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意见稿,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具有武汉市户籍,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职工,在武汉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向武汉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具有武汉市户籍且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外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可申请异地贷款。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明确规定,借款人及配偶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异地贷款)的,无论贷款是否已结清,武汉公积金中心不受理其异地贷款申请。
在提取方面,借款人异地贷款正常还款一年后,可凭借款抵押合同、还贷明细、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和婚姻关系证明,每年向缴存城市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汇入武汉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直至异地贷款结清。
2014年开始,武汉市开始实施的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仅限于武汉、长沙、合肥、南昌、成都等城市范围内实施,此次意见稿通过后,异地贷款政策将全国通用,对于异地缴存公积金的武汉人来说,回汉购房将更加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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