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一直是公民备受关注的话题,那么2018年温州公积金比例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是多少呢?温州公积金个人缴费比例解读是怎么样的呢?高考升学网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决定开展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结息、对账、验审和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等工作。2017年7月份起,我市市区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有了以下调整。
温州住房公积金的变化
一、缴存基数
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所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不得超过17294元/月(2016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764.50元的3倍的进元计算值)的;如单位有条件并申请的,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管理部、分中心核准,该单位职工最高可按28823元(2016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764.50元的5倍的进元计算值)计算。
企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原则上以职工本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其中,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应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口径的计缴基数为基数。
按温州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职工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核准,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规定为职工缴存单位部分住房公积金。我市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分别为: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浙南产业集聚区、洞头区灵昆街道)1860元/月;乐清市、瑞安市、洞头区(灵昆街道除外)1660元/月;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文成县、泰顺县1530元/月。
二、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范围为5%-12%。
企业因严重亏损等原因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中心审核,报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可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免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为一年(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到期后应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核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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