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它是存储备用基金的一种形式,以此为基础建立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种住房保障制度建立于1992年。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1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约14.6万亿元,扣除提取总额后的余额约5.8万亿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目前,全国各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5%-12%之间,最高不得超过12%。本文将为你详细解读关于青海公积金缴纳标准比例及上限调整政策相关信息。
各缴存单位、受委托银行:
为认真做好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方便缴存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第1号)的内容为准。
(二)最高缴存基数为青海省统计局发布的2018年青海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倍即21,342.00元;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青海省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网上办理
请缴存单位公积金经办人接到通知后,尽快登录青海住房公积金网站(网址:http:// www.qhgjj.com),点击“网上业务大厅”登录后进行单位基数调整。若缴存单位尚未办理网上业务大厅备案手续,请先到“下载中心”下载填写《青海省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备案登记表》,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到我中心备案后,进行基数调整。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信息核对
(一)请各缴存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务必认真核对缴存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如前述信息有误,请本人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积金职工信息变更登记表》,并持本人身份证和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同时到我中心服务大厅修改相关信息。
(二)单位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请及时按月足额汇补缴住房公积金,保证职工合法权益。单位账户内有封存人员的,请按规定时间及时通知封存人员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或销户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公积金账户。
本通知自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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