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法庭的仆人。
2、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3、最好的法律从习惯产生。
4、对制定法应当做严格解释。
5、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6、没有人有义务证明自我有罪。
7、法律应该是铁的,像铁锁那样。
8、小恶不容于乡,大恶不容于国。
9、荣耀所禁止的法律却往往应允。
10、好法律是由坏风俗创造出来的。
11、法律只但是是咱们意志的记录。
12、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国。
13、疏法胜于密心,宽令胜于严主。
14、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
15、刑罚知其所加,则邪恶知其所畏。
16、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理。
17、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
18、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19、立善防恶谓之礼,禁非立是谓之法。
20、法律和制度务必跟上人类思想进步。
21、救济走在权利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利。
22、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源也。
23、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24、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一慈悲的目光看人。
25、法律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
26、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实含义是财富。
27、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
28、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
29、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
30、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
31、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32、不知事实能够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
33、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
34、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
35、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
36、合法的婚姻以双方之合意为要件,不因同居之事实而成立。
37、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
38、我不一样意你说的话,但是我愿意誓死?卫你说话的权利。
39、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
40、如果司法权同行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41、法律不负杀人的责任,也就像这责任不应该使枪刀担负一个样。
42、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43、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44、实际上,我们想要的不是针对犯罪的法律,而是针对疯狂的法律。
45、所谓人的法律,我是指生活的一种方策,使性命与国家皆得安全。
46、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
47、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
48、当秩序成了混乱的时候,就不得不用混乱来维持秩序,拯救法律了。
49、法律又是什么?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50、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
51、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52、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快乐的话,那么法律作为一件无用之物自己就会消灭。
53、当一部制定法所为之服务的理由不复存在的时候,这部法律也便会随之消失。
54、尽量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义务。
55、法律必须依靠某种外部手段来使其机器运转,因为法律规则是不会自动执行的。
56、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我的权利。
57、奇特几乎总能提供一种线索。一种犯罪越是普通,越是不具特点,就越难以查明。
58、只要不违反公正的法律,那么人人都有完全的自由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利益。
59、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
60、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61、如果我们的法律只是自然规律的幼芽,它毫无疑问是好法律。这样的法律可以抑恶扬善。
62、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洋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
63、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
64、法律带给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65、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并非正因他们愿意做出这种行为,而是惟恐自我会成为这种行为的牺牲者。
66、不论哪个时代,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里进行的各种阐述理论所产生的意见分歧太大,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力量。
67、没有永恒的法律,适用于这一时期的法律决不适用于另一时期,我们只能力求为每种文明提供相应的法律制度。
68、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69、习惯法非但不比法令灵活,非但不必法令更容易适应新的条件,而且相反,它更趋向于抱残守缺因循守旧难以变化。
70、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的举动为祸尤烈。正因这些不平的举动但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
71、法律的目的是创造一个稳定的、可以理解的行动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个人能够执行其计划并多少意识到可能产生的结果。
72、习惯法非但不比法令灵活,非但不必法令更容易适应新的条件,而且相反,它更趋向于抱残守缺、因循守旧、难以变化。
73、法律用惩罚预防特定救济和代替救济来保障各种利益,除此之外,人类的智慧还没有在司法行动上发现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74、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一种的网,触犯法律的人,小的可以穿网而过,大的可以破网而出,只有中等的才会坠入网中。
75、法律用惩罚、预防、特定救济和代替救济来保障各种利益,除此之外,人类的智慧还没有在司法行动上发现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76、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的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理解法院的裁判结果。
77、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
78、刑罚的严厉程度应该只为实现其目标而绝对必需。所有超过于此的刑罚不仅是过分的恶,而且会制造大量的阻碍公正目标实现的坎坷。
79、一般地说,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法规和民事法规应该只是把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
80、系统的法典化可以是法律生活的有意识的普遍的重定方向的产物,譬如作为外交部革新的成果,或者作为希望达到实体内在社会统一的各阶级、集团之间妥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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