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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重庆户籍制度改革最新方案政策,重庆户口迁移手续流程

更新:2023-09-19 07:14:53 高考升学网

每一年国家都会出行新的政策,今年重庆落户有什么新政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有序落户城镇,不断优化人口分布,现就进一步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着力实施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充分体现以人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调整完善进城落户政策。统筹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不断提升产业和城镇对人口的集聚能力与承载能力。统筹推进城乡综合配套改革,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居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充分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切实维护好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 

――坚持功能导向,以产兴城聚人。将产业布局和资源环境、人口承载力作为政策设计的基本依据,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合理集聚。 

――坚持规范有序,实施差别化引导。充分考虑各功能区功能定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未来发展潜力以及不同层级城镇功能,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稳妥推进。 

――坚持综合配套,全市“一盘棋”推动。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推动人口与要素资源相匹配、城乡区域发展相协调。 

(三)工作目标。创新人口管理制度,统一城乡户籍登记,以居住证为载体,推动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都市功能核心区、都市功能拓展区和城市发展新区突出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集聚,促进结构优化;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突出人口有序减载,促进梯度转移。到2020年,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5%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左右。  二、完善分区落户条件 

(四)调整优化都市功能核心区与都市功能拓展区落户条件。本市籍转移人口,在都市功能核心区与都市功能拓展区务工经商5年,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等,可申请登记主城区常住户口。对与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务工经商年限可放宽至3年。 

(五)有序放开城市发展新区城区落户限制。本市籍转移人口,在城市发展新区城区务工经商2年,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等,可申请登记城市发展新区城区常住户口。对与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不受务工经商年限限制。 

(六)积极推动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人口梯度转移。加大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人口向城市发展新区转移力度。在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区县城务工经商3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农业转移人口,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等,可申请登记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区县城常住户口。对与市级及以上工业园区企业签订有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不受务工经商年限限制。 

(七)放开小城镇落户限制。在产业基础较强的中心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且具有一定就业能力的本市籍农业转移人口,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其他小城镇落户的,应坚持以就业为前提条件。 

(八)稳妥有序推进市外来渝人员落户。鼓励劳动年龄阶段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取得国家职业资格、具有国民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市外来渝人员落户。在都市功能核心区与都市功能拓展区探索建立市外来渝人员积分落户制度,构建规范有序、公正透明的落户通道,并针对不同类型人群科学制定积分分值和落户标准,保障稳定就业和稳定居住的人员落户。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市外来渝人员到城市发展新区城区落户。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就业状况等条件,适度控制市外来渝人员在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区县城落户,从严控制市外来渝人员在我市一般小城镇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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