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包括林场、农场)居住半年以上的,可在居住地申请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出台相应政策,使居住证持有人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并综合考虑与居住证持有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因素,确定他们能否获得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责权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三)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健全和完善实有人口登记制度,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设和完善覆盖全省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有效支撑。
三、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进城落户的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可以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各地要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和颁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一是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二是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新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三是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四是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五是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逐步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六是完善以低保制度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七是把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三)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国家推进农业人口有序合理转移的重大举措,是加快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有效途径和重要载体。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敢于担当,按照走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新要求,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防止急于求成、运动式推进。目前,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正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国家层面的配套改革政策,完善法律法规,落实经费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依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抓紧出台本地、本部门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及配套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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